刑法复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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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习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基本理论刑法渊源刑法解释方法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刑法渊源•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主刑法•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例外刑法刑法的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领土,领水,领空航空器与船舶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属地原则的例外属地原则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国家元首和政府高官外国代表一起居住的外交官及其未成年子女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通管辖原则国际犯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灭绝种族罪•解决方式:起诉或引渡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违法阻却事由自然人单位罪过责任阻却事由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客体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危害行为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点。此外,作为的行为形式还表现为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不作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义务来源有:•⑴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⑵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⑶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⑷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由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实现、实际上也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依据内容限度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法定限度之内执行命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所属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发布的上级国家工作人员依职权发布的上级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发布的不知道上级的命令具有犯罪的内容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业务的正当性业务的合规性业务目的的正当性法律认可的,依法批准的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福于社会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承诺者具有处分权的权益真实意思表示承诺须在行为前不知道承诺为达到犯罪目的不能违反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⑴从宽处理的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⑵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⑶不成立累犯的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⑷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⑸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项规定的报告义务。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⑴从宽处理的原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⑵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⑶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⑴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⑵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基本的犯罪构成单位•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罪过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为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放任发生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二)假想的不犯罪•(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客体的错误•(二)对象的错误•(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四)工具的错误•(五)因果关系的错误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意外事件•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予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做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所以,期待可能性也是一种重要的责任要素。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⒈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⑵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⒉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⑴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⑵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⒉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⒊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⑴时空性。⑵自动性。⑶彻底性。•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⑴时空性。⑵自动性。⑶彻底性。⑷有效性。•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⒈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⒊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⒋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⑴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⑵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⑶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数论罪数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结合犯惯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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