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警务公开栏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执法职权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二)决定、执行强制措施;(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四)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五)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三、服务承诺(一)严格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依法办案,严格、公正执法;(四)认真接受群众报案,执行报案回执制度;(五)做好值班备勤工作,及时赶赴案件现场;(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滥用强制措施;(七)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职业活动;(八)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报案指引(一)报案人的权利依法享有当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侵害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的权利;依法享有对所报案件查询和监督的权利;依法享有公安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障安全的权利;依法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二)报案人的义务报案人应当及时、客观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提供证明犯罪或者非罪的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三)报案人的责任报案人对报假案、有意虚构案情或者诬告他人的,或者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的,报案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案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报案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四)报案程序报案人可以通过亲临到公安机关报案、电话报案或者信函报案等方式,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报案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后(必要时可以录音),应当向受理案件民警索取报警回执单。(五)查询程序报案人可以凭报警回执单,利用查询电话,或者利用刑侦警务公开系统在电话中输入报警回执号,通过语音电话、手机短信息通知、互联网查询等三种形式查询受案、立案、破案信息。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1、有权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3、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5、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6、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8、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9、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二)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接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六、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定(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从事下列业务: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部门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二)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四)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五)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动作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七、监督投诉刑侦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警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刑侦部门的监督和投诉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一)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信访、纪检、督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服务台进行监督;(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举报投诉;(三)通过厅长、局长接访日直接向有关部门领导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