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刘宪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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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周)基本内容:沿革,比较,解释,刑法学刑法框架→刑法学框架—总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决定概念: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的总和。刑法形式渊源:①系统的刑事法典,即刑法典②单行刑法③非形式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理论上分类: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刑法的性质和任务特有性质:①规范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③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基本任务:政治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经济方面,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权利方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秩序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次序,有层次的排列,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层次:编,章,节;条,款,项,但书规定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解释的原因:理解,实施,不足,完善解释种类:⑴从解释的效力分类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和有效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②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⑵从解释的方法分类①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文法解释。②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扩张解释,又称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又称缩小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表现形式:直接规定的模式援引的模式推论的模式﹡相关重大成果。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模式从推论到直接规定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立法指导。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司法指导。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指导意义任务保障。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实现的保障作用基本原则内容: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最刑法定原则: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发展历史: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刑法典》两大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其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与“三权分立和制衡”等学说其二,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基本精神:有利于被告人分析: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何看法条)→法条需更明确平等适用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原则或者罪刑均衡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分类: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1.属地原则:行为和结果择一原则是指只要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法。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折衷原则5.普遍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基础,其他原则作补充《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领土的延伸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终止,溯及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实质是解决选择法律的问题溯及力概念: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我国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而“从轻”体现了其精神“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适用时的区别首先比较新旧交法的最高法定刑的轻重。如果不同。那么就是从轻的。两者没有区别。如果相同,那么两者的差异就体现出来了。相对来说,“从旧”更适合一些。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1.滞后2.法律效力3.扩张第四章犯罪概述犯罪本质的理论分析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与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注意点:1.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2.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3.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4.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揭示了犯罪本质特征之后,更进一步提出了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受其严格制约的思想。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三个基本特征:简称: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基本,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概念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㈠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1.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发展观点,全面观点2.决定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因素:主体,年龄,因素,社会关系3.为什么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违法犯罪的区别:①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②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处罚看社会危害性④看上去犯罪,本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如正当防卫)⑤看上去不象犯罪,本质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预备,未遂,终止)⑥刑罚轻重看社会危害性㈡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联系: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日常中多看刑事违法性,同时也是一个标准㈢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概念: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才属于犯罪。《刑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和P70页的“但是”比较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从理论上来分:㈠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自然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不需要具体法则就能判定为犯罪。而法定犯不能根据伦理判定是否犯罪。㈡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分则对主体有特殊要求㈢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实害犯与危险犯从立法上分:㈠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㈡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㈢一般犯罪,类罪,具体犯罪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第五章犯罪构成贝林格首先提出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通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为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㈠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加以规定㈡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㈢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犯罪构成与犯罪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②作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通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类型划分㈠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㈡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㈢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㈠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㈡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㈢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意义第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第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理论上分类:㈠犯罪一般客体㈡犯罪同类客体㈢犯罪直接客体概念:是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良种或者两钟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间接后果的区别客体必须是行为人直接指向的。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㈠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㈡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㈢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㈣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㈤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区别㈠是否是犯罪的必备条件任何犯罪客体是必要条件(如脱逃罪)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实体决定性质,对象一般不能决定性质①实体同,对象不同,性质同②实体不同,对象同,性质不同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客体必定受伤害,对象不一定受损害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客体是分类的依据例子:如同样是偷木头。偷仓库的木头和铁轨的木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是偷窃罪,而后者涉及到运输的安全方面的罪刑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我国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必备选择特征:㈠犯罪客观要件是行为对客体的侵害㈡犯罪客观要件是表现与客观的具体事实㈢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一.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规定,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注意:行为是可以延伸的。不一定要实际接触,语言也可以成为行为的一种形式特征:㈠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㈡危害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不表现人的意志和意识的行为主要有:1.人在睡梦中或者无意识状态下的行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2.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㈢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为二.危害行为的形式(和主观方面无关)㈠作为(禁止,但干了)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㈡不作为(要干,但没干)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三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没有特定义务,也就不可能有对义务的违反,也就不可能有不作为的问题其次,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简述:特定义务,能力。两者同时满足(具体义务,具体法律)PS:宪法的普遍义务不算再简述:应为能为而不为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从形式来看,有积极和不积极之分,在行为对客体损害这一点,作为不作为都是积极的。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行为对客体的损害程度物质关系→有形结果思想关系→无形结果特征:㈠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㈡危害结果的形态是多样化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结果;已经发生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如未遂,预备,停止)㈢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㈠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有没有结果)㈡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㈢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㈣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㈤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概念:行为和结果间的关系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概念: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附: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负刑事责任;客观存在,不要介入主观方面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㈠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1.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不会因为人们认识的改变而随意发生变化2.因果关系的存在的相对(特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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