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各论(一)(2015—2016第一学期)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冠煜lee77gy@163.com13971620194参考书目1.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一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3.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4.周光权著:《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上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6.韩玉胜主编:《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7.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8.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教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案例引入1.金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金某某因与其父争吵后产生轻生之念,遂于1998年1月中旬联系曾与其有过短暂恋爱关系的刘某,问刘在自己困难时能否为其付出一切等,并约刘于同月21日上午在博济丝厂门口见面。当天上午,金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放有老鼠药的蛋糕赶到约定地点,与刘某一起前往南山水库。下午2时许,金某某在听到刘某表示愿意与其同死后,取出蛋糕与刘某同吃。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某某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刘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2.陆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案2001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与乘客张某发生口角。因乘客较多,陆某某第二次要求张某往里走时,张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挥拳击中其面部。陆某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车人龚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失共计人民币21288元。(二)争议问题案例1:(1)相约自杀的成立条件是什么?(2)相约自杀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之间有何区别?(3)相约自杀在哪些情形下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2:(4)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间有何区别?(5)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三)结论归纳1.相约自杀应当包括对自杀时间、地点、方式的约定。2.相约自杀一般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教唆、帮助杀人则往往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3.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对象和主观方面。5.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发生竞合时,通说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少数学者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四)拓展阅读1.安乐死的概念、种类和成立条件2.安乐死和尊严死的区别3.安乐死在我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故意伤害罪(一)案例引入1.胡某某故意伤害案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厦门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张某某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某某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某某。胡某某得知后,准备两根钢筋条磨成锐器藏在身上。当天下午5时许,张某某纠集邱某某、邱某甲在公司门口附近等候。在张某某指认后,邱某甲要把刚下班的胡某某拉到路边,胡某某不从,邱某甲遂打了他两耳光。胡某某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某甲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张某某、邱某某见状,立即追赶并持钢管殴打胡某某,后逃离现场。邱某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其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堵塞,心脏破裂,系重伤。2.覃某某等故意伤害案2001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在河边洗衣服时因琐事与覃某丙发生争吵、扭打,在此过程中,覃某丙咬伤了覃某某的右手食指。当日下午6时许,覃某某、石某某伙同杜某某、覃某甲去索要医药费,未果,再次与覃某丙及其丈夫徐某某一家发生争吵、扭打。在斗殴过程中,覃某某向徐某某左胸捅了一刀,致其当场死亡。徐某甲、徐某乙均被捅伤,覃某某、石某某也被砍伤,上述四人都属轻微伤。杜某某被砍伤,属轻伤。(二)争议问题案例1:(1)防卫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2)与前一问题相关,基于他人承诺的伤害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案例2:(3)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等暴力性犯罪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何区别?(三)结论归纳1.在少数案件中,行为人提前准备工具并不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只有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才能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2.在单纯造成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即使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不能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3.聚众斗殴罪等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只包含轻伤结果,而不包含重伤结果。因此,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4.必须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查明以下情况,揭示行为人的故意内容:(1)犯罪工具(2)打击部位(3)打击强度(4)行为节制(5)时空环境(6)事后抢救(7)犯罪预谋(8)平时关系(四)拓展阅读1.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问题2.故意伤害罪(致死)因果关系的判定(1)满足直接性要件(2)具有预见可能性(3)符合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故意伤害罪的类型有无未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三、强奸罪(一)案例引入1.王某某强奸案2001年8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河滩里与同村女孩王某甲(时年12岁)一起放羊。王某某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之念,由于害怕被告发,遂产生先将女孩杀死,再实施奸淫的意图。王某某趁其玩耍毫无防备之际,持石块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昏倒。王某某将女孩托至岸边草丛中,实施奸淫后离开现场。次日早上,王某甲被其其父母发现,经抢救脱离了危险,法医鉴定属轻伤。2.李某某等强奸案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本市某酒吧消费后,于3时30分许将醉酒的杨某某带上魏某某(兄)驾驶的汽车。凌晨5时50分许,五人将杨某某带至湖北大厦,并把她拉拽进房间。李某某要求杨某某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其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二)争议问题案例1:(1)强奸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2)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案例2:(3)轮奸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4)轮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5)在轮奸过程中,某一行为人仅仅放弃自己行为的,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三)结论归纳1.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可以是致人重伤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2.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故意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的,无论其事后是否死亡,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故意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奸淫尸体或对其实施其他侮辱行为的,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3.轮奸是一种特殊的强奸共同犯罪(共同正犯)。4.轮奸的成立条件有:(1)不要求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2)对象是同一妇女或幼女(3)主观上有共同强奸的故意(4)客观上存在时间的连续性(5)至少有两个行为人达到强奸既遂5.甲、乙以轮奸犯意对丙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的,二人不构成轮奸。但乙要对甲的强奸既遂承担责任,对其应认定为强奸既遂。A、B、C以轮奸犯意对D实施暴力,A、B奸淫后,C放弃奸淫的。首先,A、B构成轮奸,应适用加重法定刑;其次,C在违法层面也和A、B成立共同正犯,同样适用加重法定刑。(四)拓展阅读1.奸淫幼女故意的认定(1)身体发育状况(2)言谈举止(3)衣着特征(4)生活作息规律(5)……2.特殊类型的奸淫幼女案件的处理简单案情简短结论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性交的不构成本罪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性交的不构成本罪嫖宿卖淫幼女的从一重罪论处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例引入游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201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某火锅店打工的被告人游某某和同事张某某(女,16岁)、刘某某(男,15岁,已行政处罚)等人在火锅店男生宿舍喝啤酒。在喝酒过程中,游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按在床上脱其裤子,张某某极力反抗,游某某未能得逞。后游某某又再次将张某某按倒在床上脱其裤子,因其反抗,游某某便叫刘某某帮忙,刘某某用围巾将张某某的嘴捂住,游某某按住张某某的双手,将其裤子脱掉,对其下体进行猥亵。张某某由于受到侮辱,自觉无法见人,便从自己住的宿舍4楼跳下受伤,后被游某某、刘某某等人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4、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腰2、3椎体压缩骨折,腰1椎体棘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游某某在汉中市中心医院接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制猥亵的事实。2014年3月14日,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游某某表示谅解。(二)争议问题1.猥亵行为的手段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本罪?2.猥亵行为是否包括性行为在内?3.猥亵行为和侮辱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三)结论归纳1.猥亵行为的手段应当达到使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2.猥亵行为不一定是性行为以外的行为,如丈夫公然强奸妻子的或妇女与幼男性交的。换言之,强奸行为对于猥亵行为而言是一种特别类型。3.猥亵行为和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二者都侵犯了妇女性的决定权。(四)拓展阅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处理简单案情简短结论不论是否聚众或在何处强制猥亵妇女,致其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致死)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聚众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故意伤害罪五、绑架罪(一)案例引入1.雷某某等绑架案被告人雷某某与某外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帮忙,吴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预谋绑架罗西。2002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园公寓4号楼下,将罗西骗上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后带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的租房处,将罗西扣押对其威胁,并强迫其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其办公室抽屉内的美金4000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某某等人。后三人伙同他人强迫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美元25万元。2002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将雷某某等人抓获,同时解救了罗西。2.李某等绑架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对其妻弟王某某心存怨恨,遂起意绑架王某某之子王某。2005年4月12日下午5时许,李某以王某母亲服毒自杀,在合肥市住院,要带王某前去探望为由将王某骗至淮南市,并住进事先由被告人杨某开好的房间。当晚8时40分至13日下午5时期间,李某数次指使杨某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声称王某在她手上,勒索赎金3万元,并威胁不准报警。13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将3万元赎金存入李某指定的邮政储蓄账户。之后,因怕罪行暴露,李某又起意杀人灭口。当晚8时许,李某将王某带至市内的舜耕山上,将王某上衣掀起裹住头部后,先用手机充电器电线勒住其颈部,并拳击其头部,尔后又抓住其头往地上撞击。在认为王某已死亡后,李某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轻伤。(二)争议问题案例1:(1)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的,是否构成本罪?(2)行为人索债数额超出债务数额不大,或虽然较大但目的仍为索债的,是否构成本罪?案例2:(3)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有何区别?(4)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但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如何处理?(三)结论归纳1.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的,均构成非法拘禁罪。2.行为人索债数额超出债务数额不大,或虽然较大但目的仍为索债的,只要未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或没有把第三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3.“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系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