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投递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投递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递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义、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欠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注意知识点:(1)本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际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构成本罪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并且由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之一。后者构成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2)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的(例如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3)根据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不能判处死刑,但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火罪:(1)客观行为: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烧毁自己的财产或者自焚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2)主体条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罪数问题:A: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B:用前述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C: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消灭证据又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决水罪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1)投放方式:·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用的视频或者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中。(2)行为性质·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要式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牲畜的话,不构成本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其他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反之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属于限制解释)(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5.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得火车、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行为对象:涉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其中|“汽车”包括用于搭载乘客的大型拖拉机,但不包括“电车”(2)实行下列行为可以认为,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及公共安全·交通工具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交通工具不需要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是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得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并需要根据行为人切确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4)犯罪关联: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后者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5)责任形式: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1)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即手段行为,要求足以压制航空器的机组成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2)劫持:目的行为。一是劫夺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二是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操作。因此,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即成立本罪的既遂。(3)航空器:行为对象。(4)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包括过失之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了劫持航空器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不仅包括导致机组人员重伤、死亡,也包劫持行为导致其他人员重伤。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加重处罚(3)主体: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5)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书本156)·主要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仅限于国内,出关境的,属于走私武器罪)(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也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行为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能成立犯罪。规定本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等法条是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在偷开机动车的过程中,因为违章过时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中岛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被指使者是否成立犯罪不影响指使者成立犯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被指使者是否如成立犯罪不影响指使者成立犯罪(2)危害行为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否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3)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情况:三人重伤或者一人死亡)(4)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是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犯罪。(5)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6)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10.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查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出发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出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11.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行为主体: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只会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直接联系(3)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度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里态度是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意的。(4)区分本罪和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以及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的界限区分开来;重大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关键载于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表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售金额: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的三倍(1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是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以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3)“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与加工者,“销售这”,包括批量销售、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这不属于身份内容,而是对行为的描述·行为人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则不成立共犯。·存在只有生产者没有销售者的情形,也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卖原本是好的,但现在已经过期的产品)(4)罪数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出,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5)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6)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者销售,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特征:(1)“走私”:生产、销售:本罪走私行为,除了绕关、瞒关、间接走私与共犯以外,还包括变相走私。(2)侵犯客体:我国的海关制度(3)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交税额数额较大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