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提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16刑事诉讼法一.单选题(20道,每题1分,共20分)二.多选题(5道,每题2分,共10分)三.名词解释(4道,每题5分,共20分)四.简答(5道,每题6分,共30分)五.案例分析题(2道,12分+8分,共20分)理论编一.刑事诉讼概述1.刑事诉讼的任务:规范权力、保障人权2.刑事诉讼基本的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二死回”)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刑事诉讼的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当事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未列入上述人员范围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取保候审措施中的保证人、侦查活动中的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诉讼参与人2/16制度编一.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渎职侵权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交叉管辖并案管辖级别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审判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渎危重”)⑴贪污贿赂罪⑵渎职罪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逼证虐陷、拘搜选”)①特殊主体: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②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⑴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⑵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⑥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⑶公诉转自诉: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④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3.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适用对象:“审检侦书鉴翻”2.回避的决定主体:(侦查不停、复议不止)①院长:审书鉴翻②检察长:检书鉴翻③侦查机关负责人:侦鉴翻④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三.辩护与代理制度1.辩护人的范围⑴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⑵禁止范围:①“刑限能职陪利外”:后四种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管辖3/16②审检离任2年内不得当律师辩护,监护人、近亲属除外③审检离任后不得回原院担任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④审检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院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2.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的区别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②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3.法律援助辩护“应当”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四种情形: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无期徒刑、死刑;④未成年人;4.拒绝辩护①一般案件: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5.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产生的时间⑴诉讼代理人:①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②自诉案件:随时⑵辩护人:①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②自诉案件:随时四.强制措施制度1.拘传和传唤:12~24h,间隔≥122.取保候审⑴适用条件:①管拘;②有期不危;③病孕不危;④超期羁押⑵禁止条件:(符合上述③④的除外)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主犯;③自伤、自残;④严重暴力犯⑶期限: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3.监视居住⑴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①病;②孕;③扶养;④办案需要;⑤超期羁押;⑥取保候审无钱无人⑵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①适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②折抵刑期:a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⑶期限: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4.拘留:⑴适用对象:(“预指发企,毁名流违”)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⑵期限:①公安机关拘留期限:a.3+7b.7+7((3+4)+7)c.30+7(多次、结伙、流窜)②检察院拘留的期限:a.14天(7+7)b.17天(7+(7+3))5.逮捕:⑴逮捕的三种情形:①一般逮捕:a.证据b.徒刑c.危险性(新罪、安全、毁证、报复、杀逃)②迳行逮捕:a.证据+10年有期b.证据+徒刑+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③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⑵公安机关对不予逮捕的救济:a.复议与复核;b.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⑶批捕的期限:a.已经拘留的:7(自侦案件特殊情况+3天)b.没有拘留的:15~204/16五.审判制度1.审判组织⑴独任庭:基层法院、简易程序(3年以下有期);审判员独任⑵合议庭:A:审判员;B:陪审员(A、B为正整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基层A=3或A+B=3(A≥1)中级A∈[3,5]高级A∈[3,7]或A+B∈[3,7]A=3最高⑶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六.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⑴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⑵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①被害人;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③人民检察院⑶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①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⑷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①赔偿范围:a.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②不予赔偿的范围a.精神损失不赔偿(提起附带民诉或者单独提起民诉,不予受理);b.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c.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d.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f.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七.期间与送达1.期间⑴期间的计算①计算单位为时、日、月;②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③羁押期届满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④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⑵期间的重新计算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②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③法院改变管辖,审理期限;④补充侦查后,审理期限;⑤二审发回重审,审理期限;⑥简易转为普通,审理期限(决定之日)⑶期间的不计入①身份不明;②精神病鉴定;③中止审理;④二审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⑤非法手段造成的监外执行的期间、脱逃的期间;⑥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⑷期间的补救:5天内2.送达: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拒绝接收,调解书不行);③委托送达(转交公安司法机关);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军人犯人强制)5/16程序编一.立案1.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报案主体是否指出犯罪事实是否指明犯罪嫌疑人报案被害人、第三人YN举报第三人YY控告被害人YY二.侦查1.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勘验、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3.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需要见证人4.鉴定:①适用回避;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5.技术侦查①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②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③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6.辨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7.通缉:通缉的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8.对非法侦查的救济:申诉或者控告9.侦查终结①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0.侦查羁押期限①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③“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④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⑤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PS:注意①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②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应报检察院备案)③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6/16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