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Procedure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卢芳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大纲)1.了解刑事诉讼法律的重要条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2.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犯罪案件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3.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掌握综合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4.培养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应用能力和研究能力。教材:陈光中主编2006年第1版《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常备资料:1997刑事诉讼法典、刑诉法司法解释刑诉法修正案网络资源:中国诉讼法网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法释[1998]23号(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高检发释字[1999]1号)(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参考资料•1、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程序的力量:法学学术随笔》甄贞等著,法律出版社•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Expectations思考并提出你最希望通过本课程学习到哪些知识?1.刑事诉讼法的概况及其主要概念?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3.刑事诉讼的主要理论、学说?4.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5.刑事诉讼法的运行现状、缺陷及其改革?Theprogram课程安排1Guidance刑诉法概述、刑诉法的历史沿革2刑诉法的理论范畴;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参与人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4管辖;回避5辩护和代理6刑事证据Theprogram课程安排7强制措施;附带民诉8期间、送达;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结9程序论立案;侦查10一审partI11起诉12一审partII13二审Theprogram课程安排14死刑复核;执行15审判监督;刑事赔偿16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8期末复习、答疑S1刑事诉讼inCommonLaw(影片)Thetest成绩考察考察方式1期中考试2期末闭卷考试3平时课堂提问、讨论前言程序法的重要性•司法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的正义性丧失。与实体法相比较,程序法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发达,以及发达的程度如何。“法治”某种意义而言就是“程序治”。•实体正义追求的是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要求做到“不枉不纵”•而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和处理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手段的正当性。•罗尔斯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如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美)霍姆斯“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案件概要1994年5月17日京山县检察院向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1994年5月30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佘祥林案退回京山县检察院,并就案件证据疑点提出四点补充侦查意见;1994年8月31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再次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原荆沙市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向原荆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6年6月28日原荆沙市中级法院以此案疑点尚未查清再次退回原荆沙市检察院;1996年12月25日京山县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件移送原荆沙市检察院;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组织市县公检法负责人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佘祥林案协调会;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4月1日佘祥林案2005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美国:辛普森案(1995,洛杉矶)美国第一编基本理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学基本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学基本概念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一、诉讼的内涵及其特征1、内涵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全部活动。最后的有效的有限的原告被告法官原告被告法官2.诉讼的特征产生于社会冲突三方一体的结构一套法定的程序公力救济的方式•3.类型•(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1.内涵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活动。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特征•(1)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活动•(3)中心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4)程序法定三.刑事诉讼法1、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即调整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机关的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人的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2.与相关法律的关系•A.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如保障人权)•(3)宪法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如不受逮捕)•B.与刑法的关系(思考:刑事诉讼的价值)•(1)传统关系说二者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传统关系说有着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视刑事诉讼程序为实现刑法的工具,强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主从关系。(2)现代关系说A.“从主论”也称“阶位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采用实体法。从逻辑上说,实体法作为下位阶梯的,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则属于上位阶梯的法。B.“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程序具有独立于“工具”价值之外的其他“独立价值”,如体现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使理性具有了外部形象等。•C.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1)性质不同•(2)主体地位不同•(3)目的和任务不同•(4)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也存在许多差异(如调解、举证责任等)•(5)执行不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区别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依法调解原则;处分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证据制度控方举证。“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举证。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证据优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强制措施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训诫、罚款、拘留训诫、罚款、拘留责令具结悔过诉讼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中还有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第一审判程序、第二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一审判程序、第二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返回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3、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4、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1、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在诉讼理论上,奴隶社会当时实行的是一种弹劾式的诉讼制度。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弹劾式的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不告不理•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主要优点•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主要弊端•弹劾式诉讼模式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当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诅誓、水审、火审、铁审、十字证明法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例: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设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