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工作要求,加大我区创业工作推进力度,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创业热情,营造我区优良的创业氛围,特建立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加强服务中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人员进行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第二章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职责第三条服务中心在“XX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下,由“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第四条主要职责: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具有较完备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公用的会议室、培训教室和必要的网络信息系统等。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办企业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申报、人事代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4、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预测、经营指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公益性咨询服务。5、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使孵化企业享受省、市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6、进行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开展政策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7、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第三章入驻企业申请条件第五条自主创办企业人员,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人就业并符合进驻服务中心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第六条进入服务中心的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1、入驻企业必须在XX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2、创业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区产业发展导向。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在创业过程中能形成核心技术;或者有独创的运营模式。4、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5、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应由创业者担任该企业的法人(或项目团队牵头人),且自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6、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7、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发明专利及高科技项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9、自主创业者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高科技项目的孵化可适当延展,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第八条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驻后能够保证在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第九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第十条自觉遵守服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第四章入驻企业申办程序第十一条进入服务中心的创业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办:1、创业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2、接受服务中心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3、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7个工作日内与服务中心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4、创业企业正式入驻开展创业活动。第十二条申请入驻所需材料(一)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二)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第五章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入驻服务中心的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场所100㎡内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第一年享受10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的房租补贴。超出部分按面积收取实际租金。延展期房租按实际办公面积缴纳。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入驻服务中心创业企业(2013年10月1号以后登记注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3、入驻服务中心的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5、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可在三年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资金补贴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6、开通创业人员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免费为各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创业企业三年内免费参加XX区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8、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创业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烟台XX区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9、入驻创业企业的员工可免费参加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10、创业企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同时可申报YBC最高5万元无息贷款资助。11、高科技创业企业享受XX区项目立项扶持倾斜,并积极为创业企业申报省、市相关项目提供咨询和帮助服务。第十四条创业企业享受待遇的时间,自项目评审通过正式入驻服务中心起计。第六章孵化关系的解除第十五条创业领导小组在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同时,跟踪考察企业的运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例行审核。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孵化关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无产业化前景、无孵化价值的;(三)企业管理水平低下、无进取意识的;(四)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五)企业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六)经营、注册地址迁出服务中心的;(七)其他有必要解除孵化关系的情况。第十六条被解除孵化关系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和孵化服务。第七章保障和促进第十七条要把建立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与培育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有机结合。要优先安置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区培育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第十八条加大对服务中心的保护力度。对进驻服务中心企业,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外,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到孵化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收费。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服务中心运营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