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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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7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怀柔区农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4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83项,其中行政处罚135项,行政许可26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5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北京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5、《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9、《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10、《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1、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2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1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北京市怀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怀政办发[2009]76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植物保护站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3、《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二)主体名称:农业机械监理所法律依据:1、《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三)、主体名称:动物卫生监督所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受同级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区、县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承担兽医卫生监督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防疫情况,共同做好防疫工作。4(四)主体名称:渔政监督管理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三、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种子管理方面:(一)怀柔区种子管理站依据:1、《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二)怀柔区农药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5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怀柔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种子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2004年7月1日修订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6《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8月1日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10月1日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5月1日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月1日6子法》办法植物检疫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5《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07年11月8日7《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9月1日农药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生效2004年7月1日修订7肥料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6.232004.7.1农业部令38号修订农机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2006﹒7﹒1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10.1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10.1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4.27经农业部2004年38号令修订,2004年7月1日施行8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007.11.8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110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1997.11.18会11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995.9.1动物卫生监督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5月1日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3月1日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2009年1月1日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渔政监督管理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1986.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2006.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8.1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人大2007.9.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北京市人大1989.6.19物保护法》办法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共135项)种子管理(共14项)一、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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