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强农惠民政策摘录1、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投入政策。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2011年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进一步增加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农村“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农村邮政和农林水泄防工程等。这些民生工程的建设,将有效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二是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粮油储存设施、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生猪奶牛标准化桧木养殖小区、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渔政渔港、保护性耕作、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草原防火以及油料、糖料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等。通过实施以上设施建设,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补贴1345亿元,比2009年增加70亿元。其中,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35亿元、良种补贴204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155亿元,对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适当提高早稻良种补贴标准,适当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完善管理办法。农业补贴资金将继续在年初预拨地方,支持农民做好春耕备耕生产。3、完善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有效政策。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扩大了收购范围,合理安排收购时间,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护了农民利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为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5元、93元、93元,比2010年提高5元、7元和7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也将在2010年93元、97元、105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提高2011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增加,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这次稻谷总体提价幅度略大,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稻谷生产,特别是引导农民扩大优质稻生产,改善稻谷品种结构,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4、完善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是国家调控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2008年以来,针对部分农产品出现的价格下跌及卖难现象,国家适时出台了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解决了部分农产品销售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稳定。让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保护农民收益,促进市场价格稳定。5、完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防疫工作,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已形成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畜禽疫病扑杀补贴、基层防疫工作补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这既保证了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的全面落实,又保障了广大养殖场(户)的利益。畜禽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及同群畜禽和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这既有利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扩散,又能减少因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基层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2011年,围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两大工作目标,农业部将继续坚持和完善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高疫苗补助、扑杀补贴标准,扩大强制免疫和扑杀补贴覆盖面,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国家疫病防控策略有机结合的防控投入长效机制,为巩固发展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做出积极贡献。6、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农办起草报送的《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请示》。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134亿元资金,在西藏、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政策包含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生产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6元的测算标准补助牧民。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在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1.5元的测算标准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生产性补贴:将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从肉牛和绵羊扩大到牦牛和山羊,同时,按每亩10元的测算标准实施牧草良种补贴;按每年每个牧户500元的标准实施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结果,对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较好的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奖励。农业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大政策,保护草原生态,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一是扎实开展补奖政策落实前期工作。制定发布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细化政策落实方案。制定载畜量核定标准,科学核定载畜量并分解到户。核实牧户数量,对已承包并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逐户统计核实。整理收集草原资源与生态、经济社会、牧业生产、牧民生活等方面的历史及现状资料,为落实补奖政策提供依据。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草原承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实行联网动态管理。加大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力度,继续实施牧区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基础上,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支持发展基础母畜,保护草原畜牧业发展能力。二是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启动牧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扶持一批家庭牧场和养殖大户,大力发展舍饲圈养。积极优化畜群结构,加大畜牧良种推广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节水灌溉人工草地,促进传统养殖方式加快向现代化养殖方式转变。支持牧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联户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带动更多农户养殖增收。继续推行牧区繁殖、农区育肥的产业模式,确保禁牧不禁养,牛羊肉总量不减少。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好对牧民的养殖、兽医和牧机等技术服务。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牧民做好各项免疫和疫病防治工作。结合乡镇畜牧兽医站续建,改善牧区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畜牧业科技入户行动,把实用养殖技术送到牧民家中,提高生产水平,增加养殖效益。四是抓紧研究制定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牧区发展政策,支持“三牧”发展。在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草原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完善退牧还草工程措施,启动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草原畜牧业防灾抗灾能力建设,提高鼠虫害和草原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牧民转产转业,强化牧民转移就业服务,帮助不愿继续养畜的牧民找出路。加大牧区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提高牧区经济水平。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大牧区扶贫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牧区社会事业,努力改善牧区民生。7、落实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养护政策。目前,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促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二是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三是以人工鱼礁为主的海洋牧场建设。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3亿元,其中增殖放流2.21亿元,放流各类水产苗种和濒危水生生物苗种近53亿尾;海洋牧场0.64亿元,建设示范区10个;减船转产0.15亿元,计划压减渔船138艘、功率6143千瓦。8、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执行到2013年1月底。目前,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共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大类。具体补贴标准是:彩电每台最高限价7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冰箱(含冰柜)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手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20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洗衣机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空调中,壁挂式空调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落地式空调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6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电脑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5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热水器中,太阳能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储水式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燃气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电磁炉每台最高限价1000元,6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600—1000元每台按78元定额补贴。微波炉每台最高限价15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15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此外,从2010年起,在上述九类产品之外,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