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管理办法解读培训的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放宽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通知》明确了10类视同自产货物,同时对取消原来比例的限制。增加上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企业收购同类型或相关性产品;调整集团公司视同自产规定;增加生产企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明确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对外援助的货物。《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二)、扩大修理修配货物范围、航空食品退税范围,调整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范围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三)、委托出口货物范围有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取消原来对受托方限制的规定,新规定对受托方未有禁止性规定,即生产企业亦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交委托方退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四)、重新明确免税品销售税收政策“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退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税,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国产货物,实行退税。免税店零售免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五)明确视同出口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六)、调整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七)调整进料加工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八)、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政策分国内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九)、调整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率,明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率“中标机电产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十)、明确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一)、扩大或明确特殊区域免税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2、…(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二)、明确出口企业放弃免税的政策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三)、明确来料加工销售收入的原则“…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四)、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范围有调整征税改为免税。主要包括:(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4)列名的外购货物直接出口试行退税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直接出口的农副产品,以及非列明企业外购直接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货物;(5)外贸企业取得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合法购进凭证的出口货物;(6)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出口的农副产品;(7)现行规定的委托方或受托方范围之外的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加适用征税政策的范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原国税发[2006]24号文《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五)、明确骗税严重的部分货物的退税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即: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实行免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六)、明确出口企业注销程序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七)、放宽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取消延期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延期申报的规定取消,新的办法没有此规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八)增加海关完税凭证作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的进项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十九)、减少备案单证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二十)、明确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申报的要求。解决免税不申报,企业“地下零税率”的问题。(二十一)、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原来文件取消,新文件没有作出规定《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二十二)、文件条款执行时间有区别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对执行时间需要说明的问题:1、此条款是向前追溯的,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可以追溯,非加重纳税人负担。2、2011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按照公告规定在2012年7月底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申报退免税的均应给予退税。3、我们已经补税的如何处理?市局明确后再行通知。4、还有一个特殊区域内企业水电气退税执行时间的问题,缺少一个规定,应理解为企业取得的7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十一条增值税退免税五条(适用范围一条、退免税方法一条、退税率一条、退免税计税依据一条、计算依据);增值税免税一条;增值税征税一条;消费税一条;其他政策规定一条;其他一条;执行时间一条。《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内容(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共十四条制定依据一条;适用范围一条;认定管理一条;退免税申报五条(免抵退税申报一条、免退税申报一条、视同出口及修理修配劳务退免税申报一条、其他退免税申报规定一条、退免税原始凭证规定一条);免税申报规定一条;单证证明规定一条;其他规定一条;征税规定一条;违章处理一条;执行时间规定一条。《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通知》的主要内容1、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政策规定(1)适用范围:三类A、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范围上,取消了受托方的限制。出口货物没有限制一定要收汇或者核销B、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实际报关离境,但不作销售的;报关销售到境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特准退税的;在境外使用和消费的以及视同出口处理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