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认真抓好《2010—2012年襄阳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的落实,现根据省、市委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五大工委”各负其责,抓好相关单位的考评工作。第三条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群众公认、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严格奖惩的原则。第四条全区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农村(社区)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及其他党内评先表彰的专项考评工作,依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进行,不再另行组织。第五条根据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每年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各相关工委负责,各镇、区直机关、非公有2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评细则,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标准和依据。第二章考核评价对象范围第六条对各镇的考核评价,各镇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抽查部分镇及镇所属的所有村(社区);抽查部分镇直属党政机关、直属学校、直属医院、和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第七条对区直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的考核评价,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抽查部分单位科室和二级单位。第三章考核评价方式第八条基本程序1、各镇、区直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的党委(党组)开展自查,向区委报告自查情况;2、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各相关工委组织考评工作组,3开展考评工作;3、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评工作情况,形成考评工作报告和工作通报,分类提出排序名单或表彰建议名单;4、区委组织部部办公会研究,报区委审定工作通报、排序名单或表彰名单。第九条实施步骤和具体方式1、听取汇报。考评工作组听取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汇报。2、查阅资料。考评工作组查阅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保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有关档案材料。3、座谈测评。根据考评内容,组织被考评单位部分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代表座谈,并就有关项目组织测评。4、延伸检查考评。考评工作组根据考核评价对象范围,延伸检查部分基层单位,对照相应的考评细则逐一打分。具体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在检查考评前,随机抽样确定。5、综合评分。考评工作组依据考评计分办法,评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6、反馈意见。考评工作组向被考评单位党委(党组)反馈考评工作情况。47、考评汇报。考评工作组形成考评工作报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和建议。第十条计分办法1、各镇的计分。(1)对所检查的基层党组织,逐一对照相应的考评细则,按百分制量化打分。(2)以乡镇为单位,将各镇党委建设得分折算为30%,将所属村(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平均分折算为70%,相加后按百分制得出所考评的各镇的考评得分。2、区直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直接按照量化考核评分表打出实际得分。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一条每年考评工作结束后,区委组织部根据考评结果,分镇、区直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类型,对被考评单位排出先后顺序,报区委审定后通报全区。第十二条全区每两年一次,结合“七一”纪念活动,以区委名义进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综合表彰。表彰名单5的确定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第十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考评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考评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镇、区直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的具体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