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一)党的民族政策:1、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5、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8、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1、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核心是政治平等。民族团结,核心是思想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核心是经济繁荣。2、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的核心、优越性:(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重点)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重点)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1、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2、宗教和政治、教育分离的原则:公民和宗教团体或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要鼓励广大爱国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公民也必须坚持不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履行国民义务教育的责任。3、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4、独立自主办教会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办教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而不是指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外势力利用天主教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激起我国天主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强烈义愤,天主教界有识之士由此发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运动,并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1957年,中国天主教友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天主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新生人民政权的政治立场,掷地有声地提出了团结全国神长教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宗旨。从此,中国天主教从根本上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外国殖民势力的控制,成为中国天主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实践证明,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仅不违背天主教的信仰,而且也是天主教自身福传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中国天主教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成立,是中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的重要标志。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根本利益,在加强自身建设、培养中青年人才、协助教会开展牧灵福传事业、推进民主办教、拓展对外友好交流、维护天主教界合法权益、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得到了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高度信任,不仅促进了我国天主教内部的和谐,也促进了中国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民主办教是中国天主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深化发展。民主办教是指在教会的事务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民主办教,就是要把我国天主教的各个方面,包括各级教务组织和爱国会、神职人员和平信徒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聪明才智都充分发挥出来,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来办好中国天主教的事业。民主办教体现了“梵二会议”的民主精神,并不涉及天主教的基本信仰和当信当行的教义。5、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去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加强了宗教法制建设。198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1994年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规章、法规的颁布,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自治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迈入了法治化阶段。2.建立健全了四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实行了责任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立了地、县、乡、村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四级管理网络。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并全面实施了《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聘任制度》《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新建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3.加强了统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提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自治区加大了对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进行培训的力度。近年来,通过直接培训,自治区党校、新疆社会主义学院、地州党校、上级机关帮助培训等方式,培训、轮训宗教工作干部数千人。4.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996年,依照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办法》,地、县、乡、村普遍成立了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