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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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李文杰:同学们好,欢迎参加讨论,有问题请提出。欢迎周志俊:―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李文杰: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特别的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和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律,又给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所以,一并进行有利于查清事实,落实责任,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保证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从而维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国家、集体财产和制裁犯罪活动。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挽回公民和国家、集体遭受的损失,从而保护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而且这也意味着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制裁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非常重要。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诉讼,必然要求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将有联系的两种诉讼在同一程序中予以解决,避免了办案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其时间、人力和财力;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减少其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其讼累。叶林飞:哪些名词解释重要?李文杰:指导书中所列的名词比较重要。赵冰梅: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主要特的点有哪些?李文杰:(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视保障人权方面还作了以下新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扩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使被害人享有广泛的直接起诉权,同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赋予其与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力地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条件、期限等作了科学、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与国外许多国家仅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中,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在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等。(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形似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并且为我国所独有: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如在侦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单方面采取侦查、起诉行为;在审判阶段由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等。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起诉阶段便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将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客观审案;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首先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即使进行这些活动,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才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此外,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进行互相辩论,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既有权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而且,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等。赵冰梅: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李文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强制措施与刑罚在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上有相似之处,而且被采取拘留、逮捕的人,在被判处刑罚以后,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表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在本质上不同,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是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2)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适用的。(3)适用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不尽相同);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刑罚则是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犯适用的。(5)适用时间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确定。(6)稳定程度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撤销;刑罚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7)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累犯),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具体方法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强制力上同某些行政措施(拘留)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行政处罚则是惩罚性措施,是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2)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采用的。(3)适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是司法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是自然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5)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杨光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李文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周波: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全书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李文杰:对罗正娟: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李文杰:回复: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罗正娟: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李文杰: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罗正娟:学习的内容,怎样在生活的活学活用李文杰:多看一些有关法律的影视节目。罗正娟: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相同点是什么?李文杰:1、二者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2、都有权申请回避;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都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罗正娟: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在哪?李文杰: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不同: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淮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而无上述两项规定。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3、两者的期限也不相同。《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无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的要求。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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