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教案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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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262条之二,38+3个罪名)重点:各种重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概念、主要特征和认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述•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二、本类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2、客观方面——有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可“告诉”的罪名——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诽谤罪•3、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主体,有特殊主体。单位犯罪的: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主观方面多为故意;过失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三、犯本类罪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侵害公民健康的——1)医疗能恢复健康的;2)医疗不能恢复健康的,即致人残废的。•2、致人死亡的——1)当场死亡的;2)医疗无效死亡的。•3、侵犯他人的人格、名誉的——赔礼道歉和适当的经济补偿故意杀人罪(232条)•1、——故意的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主要特征:•1)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2)客观方面——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本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自杀的问题——(1)自杀;•(2)引起他人自杀的处理•(3)相约自杀的•2)受嘱托杀人的(安乐死)——受他人嘱托故意将其杀死的行为(医学、法学、执行标准)•3)本罪与“用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4)本罪与因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的界限——“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5)大义灭亲及义愤性杀人的;溺婴行为。•6)“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指因受迫害、受侮辱、基于义愤的杀人,防卫过当的杀人,因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或行为人长期受被害人虐待、欺压而杀人,某种特定原因的溺婴,安乐死等。•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观方面不同•8)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特别法条:(1)【238.2】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239】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定为绑架罪。•(3)【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4)【248】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5)【289】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6)【292.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思考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00律考)•A、甲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思考题•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4司考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想象竞合犯故意伤害罪(234条)•一、—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主要特征•1、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指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或损害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含肉体和精神)•犯罪对象——他人•2、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果——轻伤、重伤、致人死亡•重伤——①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③其他重大伤害。•致人死亡——因伤害导致的死亡,含立即致人死亡、医治无效死亡•三、本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2、几种特殊伤害行为的认定•1)故意传染性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3)盗取人体内活体器官•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的内容不同。•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5、转化型的故意伤害罪——特别情形:•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47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思考题•1、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时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司考)•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意外事件思考题•2、宋某欠肖某现金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肖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肖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97律考)•A.非法拘禁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D.绑架罪强奸罪(236条)•一、概念•——指违背女性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二、本罪的基本特征•1、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上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3、主体是14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成共犯。•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三、本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男女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区别。•2、强奸与通奸的界限。注意——•1)先通奸,关系恶化或败露后,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以通奸论;2)“半推半就”案件,要从平时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和条件,事后女方的态度,告发的动机等分析,一般不以强奸论;3)第一次强奸,后为通奸的,以通奸论;4)强奸、通奸后,对被害人以精神等强制的,以强奸论。•3、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强奸的行为认定。•4、与精神病或严重痴呆症的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发生行为时是否明知对方的精神状况•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定性。•考虑“情节、手段、后果”等6、不以强奸罪论的“强奸”“奸淫”行为•1)第240条,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者的——拐卖妇女罪;•2)第358条,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和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迫卖淫罪;•3)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幼女卖淫罪;•4)第360条,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嫖宿幼女罪。•7、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有无奸淫的目的;注意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8、轮奸行为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自愿•“轮奸”?•9、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死亡案的定性?思考题•1、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正确?(07司考题)•A、甲欲强奸某女遭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其强奸,对乙应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并罚•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虽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处•D、丁在拐卖妇女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虽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依法只能以“拐卖妇女罪”论处•2、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98律考)•A.人贩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收买人强行与被收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C.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有强奸行为的•D.利用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3、甲男明知乙女只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02司考题)•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一、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象是妇女和儿童,不含“已满14岁的男性”•2、客观上——有拐骗、绑架、收买(暂卖进,后卖出)、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观上是故意,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三、本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的罪与非罪,应注意——行为人“借介绍婚姻、买卖婚姻和收养关系而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3)主观目的不同。•2、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放鹰式”与纯粹的诈骗•4、在拐卖中又对被拐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第240条规定以一罪即本罪定罪处罚;•但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5、“亲卖亲”案件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注意:1)收买的对象是已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主观上明知而收买,不以出卖为目的。•2)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收买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犯罪、非犯罪)。•3)收买后又对被收买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数罪并罚思考题•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02)•A.遗弃罪•B.拐骗儿童罪•C.诈骗罪•D.拐卖儿童罪思考题•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02司考题)•A.对甲以拐卖妇女罪论•B.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06司考题)•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构成拐卖妇女罪•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然构成强奸罪•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绑架罪(239条)•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主要特征•1、客观上——有绑架他人、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绑架即“劫持”;是否要求“劫离原地”?•“偷盗婴幼儿”——秘密窃取婴幼儿的•2、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即将被害人作为人质的目的。•三、本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人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理解?•2、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3、“人质型”绑架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4、“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5、“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出卖的界限•6、“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案件的定性问题刑讯逼供罪(247条)•一、——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二、基本特征•1、犯罪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客观上——•1)前提——利用审讯职权实施刑讯逼供;•2)行为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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