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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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尊敬的各位评委:现就教案问题说明如下:《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课程之一,授课总量为120学时,整个教案共27章约60多万字。根据要求,现只选录教案中的第三章,供各位评委批评指正。特此说明。课程负责人王仲兴第三章犯罪、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犯罪的阶级性,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我国刑法中犯罪定义的基本特征,掌握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弄清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犯罪、刑罚的关系;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种类,明确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本章重点内容: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三个基本特征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意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节详细内容:第一节犯罪概念概述一、犯罪的阶级性(非重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犯罪━━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段论述深刻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应当从以下三个理解这段话的含义:1.犯罪是历史的范畴在人类分裂为阶级以前的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和法,也没有犯罪。人类进2入阶级社会以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伴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出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消灭了,国家和法消亡了,犯罪也消失了。因此,犯罪不是人类一切社会所固有的永恒的现象。注意:请同学们联系法理学有关国家与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理论学习。2.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犯罪则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也就是说,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但并不等于说一切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才是犯罪。3.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所谓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整个阶级、整个民族、整个国家而言的。因此,首先,不能把同犯罪的斗争与阶级斗争、民族斗争、国际斗争简单地等同起来,因为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注意:一是以上论断是法制社会的要求,并不排斥现实生活的非法制现象,如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等。二是强调的是一个阶级的整体、一个民族的整体、一个国家的整体。三是估计学生们对阶级和民族可以理解,但对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可能不理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战犯审判。对此,应当消除学生的误解,即审判的是战犯个人,而不是德日两个国家;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等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赔偿属于非刑事范畴。其次,不能把孤立的个人理解为单独的一个人,因为共同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其中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都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所谓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多数国家限定在法人范围之内)。最后,不能把孤立的个人仅仅理解为敌对阶级的成员,实际上犯罪也可以是统治阶级的某些成员甚至是其中的某些集团、阶层的成员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现象的阶级本质,公开揭露犯罪的阶级性。一切剥削阶级无法从阶级本质上阐述犯罪概念,而且总是竭力掩盖犯罪的阶级性。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新刑法典第13条明确地、详细地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3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对上述定义进行抽象与概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犯罪定义: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上述详细的和简单的两个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这个特征:(1)犯罪的社会性是质与量的辩证统一。①从本质上看,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即对现行的社会主义统治关系或法律秩序所具有的危害性。它具体表现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与我国刑法任务中保护的利益大体上正反呼应。某人因向某女求婚不成,心怀不满,蓄意报复而将女方杀害,这就危害了社会,侵犯了女方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还应当注意其现实、科学的特点。案例:张老太太与邻居刘老太太自年轻时就结下怨仇,经常吵架。张老太太非常仇恨刘老太太,并且知道刘老太太平时有心脏病,于是用面粉和水捏成人形,让孙子在纸上写上刘老太太的名字,然后贴在面人身上。之后,她烧香拜佛,每天在面人胸口处扎一针,因为她听老人说,只要扎上七七四十九根针即可以使仇人心脏病发作死亡。但此事她秘而不宣,是事后被人发现的。问题是,张老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关键在于现实性与科学性。②从程度上看,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随地吐痰对社会肯定有危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构成犯罪。为什么?因为其社会危害程度尚未达4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等,不需要刑法调整。新刑法典第13条所列举的社会危害性的四个表现方面,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表明了行为的相当严重的危害程度。恩格斯指出:“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蔑视社会”,就是反对统治关系,在我国也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这是社会危害性的质的特征。“最明显、最极端”,则是社会危害性的量的特征。只有把握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才能正确地认识犯罪。(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内容同一和形式多样的辩证统一。从宏观上看,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内容是同一的,都是对统治关系的反抗和对社会的蔑视;但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分则中的十大类犯罪和400多种具体犯罪,以及大小不等的节罪、群罪等。从微观上看,每一类罪、每一节罪、每一种罪以及每一群罪的具体内容都有各自特定的同一规格;但其个案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却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任何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统一的,千千万万都有一样,但其动机、起因、手段、过程、结果等外在形式却可能千差万别。(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这个问题到本章第三节再讲。(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稳定和变化的辩证统一。首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的,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统治阶级自身固有的利益,使他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对稳定的认识,而且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相当一部分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以趋同,只有这样才可能制定相对稳定的刑法,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维持相对稳定的统治。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集中表现在故意杀人、抢劫等传统犯罪上。其次,社会危害性又是变化的。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例如,过去我国未建立专利制度,旧刑法典就没规定这方面的犯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建立,我国对违反专利法的犯罪行为才有了由浅到深、由理性到感性的认识,1984年3月12日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设置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又例如,过去把长途贩运行为作为投机倒把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长途贩运行为本身已不再构成犯罪,新刑法典连投机倒把罪也取消分解了。(5)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辩证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例如,某甲由于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我们就不能因为某甲是为了早日完成工程任务,不是故意造成重大损失为理由,来否定某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受到阶级立场、思想方法和认识水平的制约。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注意:要求学生掌握刑法学中的思维方法之一,即有无与大小的思维逻辑过程。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违法行为有许多种,例如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注意: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的反映,或者说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表现是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是由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它是要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的。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但是,有无刑罚当罚性的特征,也可以证明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因而本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解决刑罚当罚性的相对独立的特征。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与后者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后者是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6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处罚。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其他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其他两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延伸和发展,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最后,介绍当前在犯罪基本特征上争论焦点。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在新刑法典修订后,提出了一个观点:社会危害性不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最基本的特征,取而代之的是刑事违法性。理由是社会危害性在立法过程中已经由立法者在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作出了评判,在奉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对于司法者而言,只要照条文执行即可,无需对行为是否违法再作出判断。反对者认为,这是一种机械论。立法者对行为是否违法所作出的判断只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判断,司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来具体判断个案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的程度;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种类、程度为根据,则无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适用法定刑的种类及幅度。节思考题:1.怎样认识犯罪的阶级性?2.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如何看待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争论?节详细内容:第二节刑事责任概述(非重点)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责任的概念在刑法典中,“刑事责任”一词出现过20多处。其中,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还冠之以“犯罪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使用这个词汇。这说明,刑事责任是一个基本的,并且很重要的概念。但是,目前的刑法理论在刑事责任的概念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首先是7因为,“责任”的内涵非常丰富,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有时,责任相当于义务或者职责,如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等;有时,责任相当于处罚、后果,如民事赔偿责任等;有时,责任相当于过错、谴责,如责任人员、查清责任等。这其次是因为,“责任”的外延也非常宽阔,适用面广泛。例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心理责任、道德责任;事前责任,事后责任;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和消极意义上的责任等。当前,我国理论界由于对刑事责任的内涵认识不同,采用的中心词也不同,因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主要的学说有:(1)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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