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二)体系:指事物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则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三)刑法解释: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依据刑法条文中文句的意义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考虑立法精神,结合刑法制定的理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原理,以及逻辑推理的方法,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四)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1.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2(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1.领土原则/属地主义:以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为出发点,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国籍;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的刑法。2.国籍原则/属人主义:以本国公民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为出发点,主张只要是本国公民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反之,外国公民犯罪,即使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也不适用本国刑法。3.自卫原则/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在国内或在国外。4.普遍管辖原则/普遍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只要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犯罪地在何国领域,行为人是何国公民,也不问侵害何国利益。5.综合原则/折中主义: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六)国内犯与国际犯1.国内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领土原则。2.国外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的适用范围/时际刑法:刑法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什么时间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亦即刑3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章犯罪概说(一)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2.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也可以说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3.应受刑罚处罚性: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质,它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就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三)自然犯与法定犯1.自然犯/刑事犯: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是犯罪者。2.法定犯/行政犯: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是犯罪者。(四)隔离犯与非隔离犯1.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4的犯罪。2.隔地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地点的犯罪。3.隔时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4.非隔离犯:指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相同的犯罪。(五)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1.国事犯罪:指行为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2.普通犯罪:国事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以外的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都是普通犯罪。(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1.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2.非身份犯: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七)亲告罪与非亲告罪1.亲告罪:刑法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2.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八)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1.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2.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5罪。3.减轻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第三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说明的是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二)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修正的犯罪构成/扩张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三)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1.普通的犯罪构成/原始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严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四)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1.封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通常的犯罪构成是封闭的犯罪构成。2.开放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构成要件,6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1.简单的犯罪构成/单纯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2.复杂的犯罪构成/混合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六)犯罪构成要件: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七)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1.客观的要件: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的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2.主观的要件: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部的心理的要件。(八)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1.记述的要件:该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2.规范的要件: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九)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1.共同的要件: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2.选择的要件:不是每一犯罪所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十)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71.具体的要件: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2.一般的要件: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十一)犯罪客体:主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事物。(十二)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十三)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部分之内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十四)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1简单客体: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1主要客体: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以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十五)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十六)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81.必备要件/必要要件: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十七)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1.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2.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1真正的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不作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2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十八)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1实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危害对象、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的损害。2危险结果:危害行为使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处于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1物质性结果:以物质性变化为存在形态的危害结果。2非物质性结果:以非物质性形态表现出来的危害结果。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1普通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的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2加重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严重犯罪构成里的危害结9果。根据结果在犯罪中的情况,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形态(十九)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1.行为犯: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结果犯: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二十)实害犯、危险犯1.实害犯/侵害犯:以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危险犯:以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二十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十二)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1.行为的时间: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时间。2.行为的地点: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地点。3.行为的方法: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实施的特定方法。(二十三)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十四)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实施行为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时同时的。1.一般主体的犯罪:在刑法规范的罪名中,凡是以上述基本条件作为符合自10然人犯罪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充足条件的。2.特殊主体的犯罪:凡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自然人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条件才符合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的。(二十五)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1.辨认能力: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的分辨和认识能力。2.控制能力: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是否实施的决定和推动能力。(二十六)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十七)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二十八)法定身份:人因法律关系而形成的身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不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称为一般主体。(二十九)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对称。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