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流程及预备党员细则(重点已标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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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支部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新形势下,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重点。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使我校在校学生党员保持一定比例。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第五条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基础。因此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为保证新党员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第六条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从新生入学就要积极做好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到早启发、早选苗、早培养。第七条各院(系)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入学教育、团组织生活、政治理论课教育、军训、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接转和审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第八条凡自愿申请入党的学生,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形式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愿望以及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第九条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所在党支部的书记、支部委员或指定其他党员,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努力方向。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应定期分析每一位入党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只要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就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期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第十一条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支部要制定培养计划。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培养教育。第十二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⑴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入党积极分子言传身教,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⑵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⑶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第十三条认真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级”培养教育制度:一是党支部以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宣传党的主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主要内容,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宣传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程序等问题,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二是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应有2~3次的时间集中采取上党课、看录像、听录音等方式,以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辉历程、形势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三是学校党校对已被党支部确定并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即: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内容的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凡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应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谈话和考察,肯定他们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进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第十五条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不断充实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各方面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支部应把有关材料,负责地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以便继续培养教育。第十六条各院(系)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第三章发展对象的推荐与审核第十七条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各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最后填写“团组织推优入党表”。第十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把其他单位选派来校学习、实习时间较长的学生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还必须征得选送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对于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可以适当放宽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并在填写的有关表格内容中做出明确说明。第十九条在确定发展对象时,主要考察其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其次是对学业成绩的基本要求,即:一、二年级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或学分绩点原则上要位居所在专业年级或班级的前1/3;三、四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或学分绩点原则上要位居所在专业年级或班级的前1/2。第二十条发展对象确定后,要对其进行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政审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形成综合材料后由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入发展对象政审表中(政审表必须由党组织填写,不得交给本人填写)。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二十一条为了增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要由院(系)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对其基本情况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学习情况、培养考察情况以及公布联系方式和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师生员工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或党委组织部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要将公示情况及时填入《公示情况登记表》中,公示的有关情况要在支部大会上说明。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原则上要报党总支(分党委)(如无特别说明,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下同)进行预审,并向党总支(分党委)提供发展对象的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学员鉴定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公示情况登记表、重要的思想汇报等(所有材料必须为16开纸张,用蓝黑钢笔填写,以便存档)。各院(系)党总支(分党委)要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其综合政审情况、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等。对已具备入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对材料不齐全的,需请党支部补齐材料后再作审查。审查时,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组织后再作决定。第二十三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其发展入党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到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若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可将其在校表现情况函告原单位。个别表现特别突出,提交入党申请书后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有关支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条件成熟的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可以发展。本人离校时,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移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二十四条经过推荐与审核后,由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进行预备期考察。第二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⑴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支部汇报。⑵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⑷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第二十六条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负责人或介绍人要对其进行教育,并将志愿书内的各项内容和填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要求其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入党志愿书》。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的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二十八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其程序是:⑴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⑵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⑶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⑷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⑸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⑴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保证会议的严肃性。⑵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支部大会不能举行。⑶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⑷坚持逐个讨论、逐个表决的原则,禁止把本次全部发展对象讨论完后一同表决。⑸党员讨论时要充分发言,有针对性的指出缺点和不足;在发表意见时要敢讲话、讲真话、讲实话,在学生党支部中形成积极、活泼、民主的气氛。为了保证党员能够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每次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人数不宜过多。⑹大会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并将书面意见作为支部大会记录附件留存。第二十九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应包含会议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应到党员数、实到党员数等)、讨论情况(对发展对象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现实表现、表率作用等方面的评价)、表决情况(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等内容。第三十条党支部将填写好的《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学员鉴定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公示情况登记表、重要的思想汇报等材料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批。第三十一条党总支(分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一般是党总支、分党委委员、组织员等)同入党对象进行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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