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教案(2006年9月13日)主讲人:题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目的: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打下比较牢固的思想理论基础。要求:1、使学员了解我们党为什么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以及如何贯彻执行这个组织原则。2、使学员了解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的意义,以及如何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绪言:1、为什么要召集大家来培训,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2、为什么要把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列入这次培训内容?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另外入党培训教材第43页第五点也有提到这方面的要求;以及现实情况。学习内容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只有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严明的纪律,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党的思想、意志和行动的统一,维护和保证党的有机整体,使党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更需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每个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要了解、掌握它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第一部份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一、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正确地反映了党内的各种关系,如党员和党员,党员和组织,党的上下级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同党员的关系等;规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以及领导活动所遵循的原则。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期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时,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的组织原则中,虽然未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他们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所起草的章程中已明确规定了一些组织原则。如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纲领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马克思、恩格斯在为同盟设计的组织原则方面强调“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同上,第4卷第196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还规定,对有关原则问题的决议均须举行无记名投票,决议一经通过就必须服从。这都已经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因此,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的理论和实践。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建党原则的是列宁。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即塔墨尔福斯“多数派”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的决议中,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1920年7月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则。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列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虽然从党的一大到四大党章没有明确写入民主集中制,但在许多规定中都体现和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当然在建党的最初年代里,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知之甚少,执行起来也不自觉。如: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1945年七大通过的党章,将上述理论概括为“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对民主集中制含义作出的明确概括。这说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有了自己的认识和突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重申“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的十四大把“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修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使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写入党章,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三、为什么无产阶级政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从根本上说,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具体说来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使党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党不是众多党员简单的数字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比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事业就兴旺、就发展,就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什么时候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受到损害。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因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原则,它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党的生活中的创造性运用。所以,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很好地集中广大党员的聪明才智,才能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第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正确处理好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党内不同的意见和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实行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做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严格党的纪律,从而保证全党在组织上的坚强团结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第四,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江泽民同志指出,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党中央领导下,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团结一致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除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外,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或原则来代替它呢?没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这是因为:(1)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根本的制度,就在于它根据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要求,规范了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党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是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2)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最合理的制度,在于它实行的是多数原则,按照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要求决定问题,因而是公正合理的。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力量,因而是科学合理的。(3)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最便利的制度,在于它实行的是服从原则,决策中进行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问题,不允许相互扯皮;决策后组织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分头去办,不允许互相推诿,因而具有简捷、灵活、效率高的特点。(4)民主集中制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制度。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段话简明面深刻地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来说,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制度,而是保证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制度。例一:邓小平说过:“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浙江第一贪”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局长王天义在庭审中,对自己的卖官行为辩护到,“那是经过局党委研究决定的”(新浪网)。其实我们从近年落马的几乎所有贪官身上都能找到相似点,那就是,过分强调“集中”,而排斥“民主”。没有“民主”的集中,和“一言堂”是孪生兄弟。谁也不会否认,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好制度。如若实行得好,是不难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四、如何理解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深刻内涵。例二:浙江省副省长、宁波市委书记兼市长许运鸿2000年10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在忏悔录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个“法宝”,没有执行好民主集中制,是其犯罪的一条重要教训。他说:我犯错误的思想根源和主要教训第一,最根本的问题,是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第二,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是个“法宝”,没有执行好民主集中制,是我的又一条重要教训。对于一个“班子”,特别是对于“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一个严肃、团结、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对我来讲,至少会清醒许多。然而在宁波的后两年,自己过分轻信秘书和身边的几个人,以致民主作风不如以往。班子内部、上下之间、同志之间,不同意见听不到了,不少人不愿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监督,同时也就失去了许多提醒和发现问题的机会。长期以来,人们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本质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不是将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政治制度混同起来思考,就是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解释。我们应当首先清楚: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组织原则,不是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原则(尽管与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应当按组织原则的特性而不能按政治原则的特性来认识和把握它。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主要是指党的各个组成部分按照什么样的关系组织起来,去发挥作用。它不仅要解决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更要解决这个组织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问题。1、党内要有高度的民主。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所亨有的管理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它的实质就是党员群众在党内当家作主(在中国,孙中山先生第一次解决了谁是真正主人的问题)。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党内高度民主即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证。党内的高度民主和极端民主化是有原则区别的。党内的高度民主是与党内高度集中紧密相联的,是指党员在承认党纲党章的前提下,亨有的广泛管理党内事务(或参与党内事务)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是党员在党组织内处于主人翁的地位。极端民主化就不同了,极端民主化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只要“自由”,不要纪律。所以,极端民主化与我们党内的高度民主毫无共同之处。2、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