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农业局公告第1号台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要求,现将《台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及法律依据》予以公告。台州市农业局法定行政处罚权集中委托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承担执法检查职责;法律授权组织仍由各自承担执法检查职责;局政策法规处承担法制监督职责。台州市农业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政府审批项目集中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农业)窗口统一受理,业务处站审核。办事程序:窗口受理---本局业务处站审核---法制处审查---领导审批---许可领证(窗口)。窗口电话:8205205投诉电话:12316二○○六年五月二十日2台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及法律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法定行政机关——台州市农业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台州市畜牧兽医局(台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2、台州市植物检疫站(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1、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台州市农机监理所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与审核共15项)2、台州市植物检疫站行政许可(共2项)3、台州市动物防疫监督行政许可(1)项(二)行政监管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监管(共41项)2、台州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所)行政监管(共4项)33、台州市植物检疫站行政监管(共1项)(三)行政处罚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共199项)2、台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行政处罚(共30项)3、台州市植物检疫站行政处罚(共9项)(四)行政强制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强制(共23项)2、台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行政强制(共4项)3、台州市植物检疫站行政强制(共2项)(五)行政确认(登记)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确认(审核)(共1项)(六)行政征收1、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征收(共2项)2、台州市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行政征收(共2项)3、台州市植物检疫站行政征收(共1项)(七)其他行政行为1、台州市农业局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等)(共28项)2、台州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共5项)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法定行政机关-----台州市农业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2006年7月1日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2006年11月1日施行)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14、《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16、《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51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3、国务院《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2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25、《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2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条29、《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3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31、《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3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3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3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3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36、《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2006年6月1日废止)《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2006年6月1日起施行)3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38、《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639、《农药安全使用规定》40、《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四条4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42、《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二条4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44、《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45、《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48、《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第二条4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5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5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5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54、《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5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5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5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60、《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76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62、《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6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6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6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6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九条67、《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68、《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五条6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7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7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72、《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7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7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76、*《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77、*《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7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7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80、《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88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8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8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8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8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三条86、*《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8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88、《“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89、《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90、《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9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92、《高致病性动物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9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9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95、《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96、《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9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98、《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99、《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10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9101、《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02、《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0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0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05、《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06、《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07、《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108、《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109、《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第二十二条1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11、《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1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11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14、《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15、《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116、《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17、《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18、《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19、《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20、《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21、《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0122、《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四条123、《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25、《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126、《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127、*《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以上在序号后有﹡标注的是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在实际执行中又比较多。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台州市畜牧兽医局(台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5、《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6、《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8、《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二)台州市植物检疫站11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一)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1、《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4、《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二)台州市农机监理所法律依据:1、《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4、《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5、《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第三款)6、《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行政许可一、台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与审核共15项)12(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含果树种苗)生产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于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