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关于日照被遮挡后货币补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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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关于日照被遮挡后货币补偿的案例案例一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于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赔偿。案例二2002年《大连市城市建筑间距既遮挡日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三)位于五级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十二条,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一)住宅的卧室与起居室;(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三)中小学的教室;(四)医院的医疗病房;(五)市政府规定给于补偿的其他房屋。”这类补偿办法简单、明了,但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动及时调整,也无视日照被遮挡的程度而使用统一标准,有失公平。案例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中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权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于经济补偿。给于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被挡前后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被挡后的现状房屋价格与合理遮挡后的评估价的差价确定赔偿标准。案例四长春市朝阳区一家开发单位正准备建筑一栋高楼,由于涉及周围居民挡光问题,与周边居民发生纠纷,其主要原因是由于1998年9月4日颁布生效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没对新建建筑物对原有居住类建筑挡光的补偿条件和标准作出规定,国家相关法规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规定最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据了解,《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案例五2004年10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遮光”补偿。天津一位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也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不过,这里得到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案例六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沈阳市对挡光补偿有了明确的标准。依据《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如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与被挡光居民可按不同区域级别、不同遮挡时间进行划分,给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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