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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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第七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十条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一、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二、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三、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第十三条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第十四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第十五条印章种类及使用: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第十六条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一、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二、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三、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四、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二节会计科目第十八条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三、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四、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五、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六、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第二节凭证第十九条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一、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金付出传票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三、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一、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帐日期);二、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三、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四、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五、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八、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第二十二条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各类凭证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第二十四条凭证按日装订。装订成册的传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第四节帐务组织、帐务处理与帐务核对第二十五条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按帐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第二十六条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二、登记簿。登记簿是适应适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三、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当日收、付总数应与总帐“库存现金”科目发生额反方核对相符。四、余额表。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第二十七条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二、总帐。总帐按科目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帐和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总帐的收、付方发生额,根据科目日结单填记,并结出余额。三、日计表。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填记。收、付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数必须各自平衡。第二十八条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总行自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帐务处理和帐务核对。一、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办理,保证核算正确。二、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帐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其内容分为帐帐、帐款、帐实(金银、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帐表(各种报表和计息表)、帐据和内外帐核对。各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以督促检查。第三十条帐簿的结转与装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帐簿结转。(一)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页。(二)年度结转。各科目除农贷、储蓄帐和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外,其余均应更换新帐页。并将旧帐页余额过入新帐页。(三)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应与总帐余额核算相符。二、帐簿装订。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第五节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第三十一条帐簿必须根据传票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如果发现票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制票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据以记帐。第三十二条凭证和帐簿,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园珠笔书写。红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色园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当年错帐冲正。第三十三条帐、表、凭证上书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可在下一格接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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