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振兴行动计划补充政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加快振兴、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创新载体加快建设,在继续执行《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行动计划保障措施》(扬府发〔2010〕15号)基础上,制订以下补充政策:一、对创新载体有关项目的奖励扶持(一)奖励扶持的范围和对象:范围是指在市区重点规划建设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研发园、市化工园区化工新材料科技园、邗江区智能装备科技园、广陵区信息服务业基地、维扬区生态科技园和扬州大学科技园;对象是指在上述创新载体内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项目投资人。(二)奖励扶持的项目和条件:凡符合下列项目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1、国内外知名大学在创新载体内新办符合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研究生院、分校、学院、继续教育机构、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的;2、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创新载体内投资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产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3、各类投资主体在创新载体新办风投、创投等科技金融服-2-务机构的;4、各类投资主体在创新载体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5、各类高新技术成果入驻创新载体孵化的;6、引进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优秀博士人才的。(三)奖励扶持的标准和方式:1、落地补助: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创新载体内投资新建研发机构并投入实际运作的,按入驻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2、用房补助:对新办科技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研发机构的,在购买和租赁教学、科研、科技服务等用房时,由所在地区采取优惠价格出售或租赁;对高新技术成果入驻孵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所需用房,只租不售,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租金优惠。3、投资补助:对新办科技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研发机构的,分别按其年度新上设备投资额的10-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高新技术成果入驻孵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其年度新上设备投资额的5-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设备是指教学、科研、检测及生产设备(含软件),原则上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上;对年度新上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价值量不限。4、运营补助:对新办科技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研发机构的,5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80%给予补助;对高-3-新技术成果入驻孵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5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补助。对年度实缴税收不足20万元的,累积至下年度兑现补助。(四)申报材料1、申请落地补助所需材料:(1)建设立项书及批文;(2)注册登记证明;(3)上级部门认定文件;(4)引进的人才需提供市级以上人才资助计划批文;(5)中介机构出具的运营状况审计报告;(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投资补助所需材料:(1)建设立项书及批文;(2)注册登记证明;(3)设备投入清单及发票;(4)中介机构对设备购置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运营补助所需材料:(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2)建设立项书及批文;(3)资金到帐证明;(4)中介机构出具的运营状况审计报告及纳税情况审计报-4-告;(5)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实际入库税金及依法纳税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对新增税源成长型企业的奖励扶持(一)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条件: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单个地方工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税收增幅;2、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比上年增加300万元以上;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二)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比上年度新增部分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申报材料1、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及企业纳税证明;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对重点节能技改项目的奖励扶持(一)对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扶持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5-(1)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2)项目已经竣工或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且年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含)或年节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节能量经第三方检测认证或核查确认;(3)项目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原有生产线和生产装置进行改造,新建、异地迁建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不得申报。(4)获得国家、省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不重复享受。2、奖励扶持标准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乘以0.4的权重系数,加上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200元进行奖励乘以0.6的权重系数来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计算公式为:奖励资金=设备投资额×10%×0.4+节能量×200×0.6。3、申报材料(1)项目立项书及批文;(2)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3)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量的检测认证报告;(4)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6-(1)全市范围内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3)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度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4)获得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助的不重复享受。2、奖励扶持标准年度在市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申报材料(1)项目合同文本;(2)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对“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奖励扶持(一)对获得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补助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市区范围内列入国家或省立项资助的“两化”融合项目。2、奖励扶持标准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国家或省资助总额的4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申报材料-7-(1)国家或省“两化”融合资助项目立项批文;(2)国家或省补助资金到账凭证。(二)对软硬件投资12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予以奖励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1)市区范围内获批的市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或省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实施的项目;(2)项目软硬件总投资不低于120万元(软件投资比重不低于80%),投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奖励扶持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软硬件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3、申报材料(1)市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或省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批文;(2)项目建设合同、技术方案及竣工验收报告;(3)项目软硬件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软硬件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五、有关事项说明1、本补充政策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申报的程序、时限、审查、管理、绩效评估、县(市、区)配套等除本补充政策另有规定外,-8-仍按扬府发[2010]15号文件精神执行。2、本补充政策规定如与扬府发[2010]15号文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补充政策为准。3、同时符合市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4、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政策中有关对“重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奖励条款终止执行;市实施“八大产业”振兴专项政策中有关对“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条款,增加“当年产值规模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比上年增长10%以上”奖励扶持条件。5、本补充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创新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