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含以物折资)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决议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项目区受益范围较小的,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参3照上述程序执行。第八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经通过,预案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预案一经批准,乡级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批准意见应随同项目实施计划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后,乡级政府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将筹资投劳任务分解到各行政村,并将分解到各行政村的筹资投劳方案及整个项目的财政投资总额、筹资及以劳折资额占中央财政投资额的比例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各项目的上述情况,上报农业部农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要将分解到受益农户的筹资投劳任务重新张榜公布,并组织落实,村民应自觉履行筹资投劳义务。第三章筹资投劳的筹集第十一条筹资投劳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鼓励农民群众自觉自愿筹资投劳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筹资投劳的新机制、新办法。包括实行财政补贴,如对购置农机具、新打和修复机电4井及其配套设备等按一定比例补贴财政资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如对排灌站、机电井、农机、苗圃和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建设,通过明晰产权(或经营权)、落实责任,调动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和管好工程设施的积极性;等等。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由乡村集体或企业多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筹资任务。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应作为土地治理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各省(区、市)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分别达到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以下比例的,予以优先扶持。1.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和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等省(市)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为60%。2.山西、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海南、重庆、陕西等省(市)为50%。3.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40%。筹资投劳原则上以投劳为主,个别筹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全部投劳,但筹资和投劳折资额不得突破上述比例。筹资与投劳折资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民筹资投劳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事一议”筹5资筹劳限额标准。项目区受益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优先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土地治理项目跨年度实施,其筹资投劳可在项目实施年度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筹集。第十三条筹资投劳的具体筹集形式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按田亩分摊的,要根据项目区各受益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核定;采取按人口分摊的,筹资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核定,投劳以农户现有劳动力为基数核定。第十四条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第四章筹资投劳的使用第十五条筹资投劳按照“公开透明”和“自筹自用”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第十六条投劳主要用于田间排灌渠道及微型蓄水工程开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路(牧道)修筑以及植树等所需的劳务;筹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对项目区农民(业主)购置农机具、修建机电井等予以财政补贴,农民出资部分可视同筹资(属于生产性投入),不受“一事一议”限额标准限制。6第十七条筹集现金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编制预算方案,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自筹自用。投劳和以物折资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统一安排使用,要编制详细用工及物料安排计划,并登记造册。第十八条筹资投劳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期内安排完毕。项目实施期结束应立即停止筹资投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不得跨项目使用或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第十九条不得跨村平调劳动力。项目区内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有偿用工或借工、换工。乡级政府须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第二十条向农民筹集现金的,应向农民出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专用的票据。筹资投劳数额应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第二十一条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准转嫁到农民身上。第五章筹资投劳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筹资投劳,不准擅自加码、扩大范围;筹资投劳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不准侵占、挪用。第二十三条筹资和投劳折资(按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计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总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7建立台帐,严格规范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筹资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检查筹资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筹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或上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项目实施。1.违反“一事一议”议事程序,未达规定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字人数的;2.超出筹资投劳受益和使用范围的;3.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代劳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06年新立项目起开始执行。2003年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