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3工作要求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5.1.3.2许可要求(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旅店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b、文化娱乐场所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c、公共浴室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地面防滑、防渗;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d、游泳场(馆)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e、体育馆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f、美容理发店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馆内禁止吸烟;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h、公共交通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3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5.1.3.3卫生许可文书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5.1.4评价与考核5.1.4.1评价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5.1.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5.2.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5.2.2职责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4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工作要求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5.2.3.2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5.2.3.4卫生监督文书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5.2.3.5行政处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6监督档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5.2.4评价与考核5.2.4.1评价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监督文书书写规范;5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档案的完整性;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5.2.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5.3.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5.3.2职责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6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3工作要求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5.3.4评价和考核5.3.4.1评价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5.2.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5.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5.4.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5.4.2案由分类5.4.2.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7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3)处罚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4)处罚依据《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