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第五章课件第五章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手段的作用就越突出。教学重点1、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本质及特征主要表现2、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3、社会公德的特点与养成4、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及养成5、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6、与大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几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教学难点1、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本质及特征主要表现。2、为什么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3、为什么说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4、如何让学生理解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人类自身的条件决定了人类生活只能是一种社会生活。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能够分工和协作的有序的场所。有序性及其所呈现的秩序使个人活动得以可能,从而也使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具有普遍必然性。正是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秩序对人的必要性,秩序同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文化一样,也是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或利益要求。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不仅带来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大流动,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发凸现。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知识扩充:1、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2、“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公民风范”的概念古希腊人把公共生活视为人所必须承当的一种有意义的生活,这一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表现得十分明显。他提出:“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这句话表达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政治普遍善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被整体地结合进由立法所规定的城邦制度,人们只有组成城邦才能形成有意义的生活,这样的制度必定是至善的。“人天生是个政治动物”的表述是指,人(指自由成年男性)从天性上来说是政治动物,人生而涉入政治从而注定要过城邦生活。“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公民风范”“公民社会”是计划经济共同体向市场社会共同体转型之后与现代政府、现代企业并列的又一类带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系统。西方典型意义的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除政治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应该纳入到“公民社会”的范围之中。它既包括市场、自愿性组织、社团、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也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等价值性要素。作为一个典型、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必然具有下列四大特征:社会结构的有机性、社会行为的互动性、社会要素的团体性、社会生活的开放性。而确保公民社会正常、稳定有序运行的,是与上述特征相适应的五大人文价值及其相应的制度架构,即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公共领域”的概念来自哈贝马斯,其所指相当宽泛。尽管《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就像英译本副所标示的那样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但在该书的序言中,哈贝马斯同样强调了另外两种“公共领域”,即“历史发展过程中似乎遭到压制的平民公共领域”和“工业社会依靠赢得公民投票维持的高度专制的公共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具有自主性和自足性品格的“公民社会”与之相适应,因为“公民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需要并在自身不断地创造着大规模、深层次的气象万千的发达、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公共生活”。但事实上,在当代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结构的利益交往格局所塑造的却是一种公民社会的私人生活空间,这种私人生活空间虽然是自主的,在文化伦理与价值观上却是不自足的,它需要组织和联结,需要遵守普遍的外部规则,才能成为“公共领域”,才能获得社会制度与伦理观念上的指导,也只有这样,市场体系才能得到真正良性的扩展。作为私人自治领域,现代“公民社会”是由以产权交换为核心的市场体系、以公民意识发展(包括伦理、道德、教育等)为使命的文化体系及满足个人归属需要的生活体系网络式复合而成的。在这一复合体中,市场经济系统是公民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原则是公民社会本质最根本的规定。显然,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公民社会”传统的国家来说,公民社会的产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实践促动。广大国民普遍具备完整的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资格是一个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但通过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以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要前提。现代公民社会的“公民风范”被认为是维护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促使其机构有效运作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公民风范”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模式。爱德华·希尔斯指出:“市民风范同时兼具个人主义(individualistic)、地区或集团性(parochial)、整体性(holistic)三种特质。它关注整体的福祉或较大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公民风范是个人的自我意识被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机构成为他集体性自我意识的对象”。可见,公民风范在本质上以公民社会的集体性自我意识为基础。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便无法正常运行。列宁曾经说过,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1]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化的要求就越高。[1]《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秩序是一定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必备条件。社会关系总是表现为各种制度,如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人们只有遵守这些制度和规范,才能使社会生活表现出一定的秩序。“公共秩序”一词具有多种涵义,有时指一种法律状态,〔1〕有时则指一种法律制度。公共秩序通常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其主要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网络秩序等等。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各国法律中关于“公共秩序”的表述: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则”、“虽属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在我国的立法中,曾经表述为“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优良风俗习惯”、“国家社会利益”、“法律的基本准则”。1982年中国《宪法》、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为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1、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谐社会:多元、宽容与秩序化知识扩充: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宽容的社会、秩序化的社会。多元社会是一个现代概念。一个社会只有经过充分分化,社会不同集团之间能够彼此相互包容、平等相处,才能称为一个多元社会。多元社会是一个非排他性的生活世界。多元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多样性,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纷争、冲突。要承认、接受并且欣赏差异,要调和矛盾,解决冲突,需要“宽容”精神。容许不同的声音出现,容许别人有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对于异己的观点表现出开放的心态,是宽容的基本特征。维护真理,捍卫民主是宽容的底线原则。要守住宽容的底线,必须有理性的社会秩序。任何群体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地从公共利益的大局着眼,依此构筑一个真正有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和谐社会。公共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领域凡是借助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可共享利益的活动都属于广义的公共活动,包括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改革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行,基础设施及公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教育、国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活动。公共性危机是由公共活动本身所带来的,这也决定了公共性的危机只能通过公共活动领域自身的改革、转型来解决。这就要求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重建公共活动领域,使公共活动既有效率又不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而实现社会正义和全面发展。2、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将北欧小国芬兰列为全球最具年度竞争力国家,这是芬兰第三次名列第一。作为一个气候寒冷、人口稀少、资源贫乏的小国,其竞争力超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芬兰有着良好的公共环境、高效的公共机构和完善的公共秩序。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4、1995年,江苏县级城市张家港成为全国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典范。2005年,张家港再次入选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也是入选城市(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城市。在张家港,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广告“牛皮癣”;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垃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知识扩展:“越轨”、“越狱”与“社会控制”越轨行为是个人或群体违反其所应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或转型社会中,越轨行为更是大量滋生,普遍存在,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转型期社会越轨的特征首先,越轨的利益刚性显著越轨的利益刚性是指越轨行为主体违规的目的明确指向为自身获取利益。越轨主体的扩张利益的冲动使其置社会规范于不顾。而且,转型时期,更多的情况下,越轨行为是投机性的,即越轨主体钻新旧体制的空子来谋取利益。对此迪尔凯姆曾指出“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烈。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渴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其次,越轨主体的群体性转型时期的集体越轨较之个人越轨明显。一是行为主体规模大、人数多;二是主体中个人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暗示或激励;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巨大,无论正反社会功能都十分强烈。集体越轨可以分为有组织性和无组织性的。再次,越轨的示范性增强。转型期越轨行为(如腐败)如得不到及时矫治,越轨所获得的社会报酬会吸引更多的人跟进,加入越轨者队伍。这种示范效应使得社会规范失重,人们盲从,并在越轨和欣赏越轨报酬时相互暗示、模仿和激励,进而愈演愈烈。巴西崇尚秩序,诚如巴西国旗上所书写的“秩序与进步”一样。然而,巴西却是个不折不扣的“越狱大国”。有人统计,全球每年发生十起囚犯集体暴乱事件,三起就可能发生在巴西!06年5月12日,星期五在巴西臭名昭著的黑帮“首都第一司令部”的策动下,圣保罗州70多座监狱集体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