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共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公文写作、公民道德建设、科技基础知识、省情市情、事业单位常识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第一部分法律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制定;③法的实施。众所周知,大部分事业单位考试都会考一门《公共基础知识》。既然是基础知识,那么它就会涉及到一些学科最基本的常识,像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职业、文史、科技和环保常识等等。对于一些常考的法律知识,京佳教育王臻老师以各省市事业单位招考真题为基础做出以下归纳整理,希望能对诸位考生有所帮助。关于法律知识主要考查的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内容。在这儿介绍法理方面的常考知识点。考点常考题型认知等级出题概率法律的特征判断、选择、辨析理解★★★法的本质单选识记★★法律的渊源单选理解★★★法律的效力单选识记★★法律关系单选理解★★★法律责任选择识记★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2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二)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国家性:法律是遵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4.普遍性: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5.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性是最主要的特征。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三、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制定主体效力冲突规则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①新法优于旧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特别法优于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一级: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级法规>较大市法规3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普通法④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四、法律的效力★★一般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一)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二)空间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域发生效力的问题。在我国领土范围内,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驻外的使馆、领馆,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船舶、航空器,也视为我国领土。44(三)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我国刑法中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者则适用新法。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非物质财富。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对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来说,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缺一不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55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法律行为是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不包括内心活动或思想、无意识的举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六、法律责任★(一)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因违反法律或约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2.主观方面: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或过失两种。3.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4.因果关系引起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法律责任的分类1.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2.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3.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4.按照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665.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产生与发展;②国体、政体;③基本经济制度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⑤国家机关。考点常考题型认知等级出题概率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判断、选择理解★★★特别行政区制度选择识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择理解★★★选举制度选择识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选择理解★★★全国人大的性质与职权选择识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选择识记★★★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判断、选择识记★★★国务院职权选择识记★★最高司法机关选择识记★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本法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77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特别行政区制度★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同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行政管理权。(4)实行独立的财政和赋税制度,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5)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不包括民族乡。2.民族自治机关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883.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选举制度★1.选民资格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人身自由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99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①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③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④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⑤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5.依法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⑴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⑵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⑶主要职权全国人大主要职权立法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重大事项决定权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010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人事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③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监督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⑷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①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②司法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乡级代表无司法豁免权。③言论、表决免责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⑴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家立法机关。⑵组成与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专职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⑶主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立法权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法律解释权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重大事项决定权①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②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③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④决定特赦;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⑥在全国人大闭会1111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人事任免权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