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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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晓案共同犯罪专业:法学班级:2013级1班学号:131341111姓名:赵宇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目录一、前言二、犯罪构成理论三、典型案件分析四、认识与感悟五、共同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关注度高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前言:迎来了结课作业,好好地写一下自己感兴趣性的法律知识。在社会生活当中触犯法律,甚至触犯刑法,有时候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成功的。但是职业个人杀手除外,有很多单独犯罪了,在这里就不过多说了!其实我也说不好。在康老师为我们播放的案例当中绝大多说都是共同犯罪。在司法考试当中共同犯罪也被公认为:“最黑暗、最绝望”的专题。在张明楷老师讲解共同犯罪时,我真是傻鸡喝醋,完全愣住。所以我想写一点对共同犯罪的认识结合案例。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二、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给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必不可少的三个必要条件在写共同犯罪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现阶段主流两大理论四要件和三阶层。由于四要件没有包含违法阻却事由,在逻辑方面存在缺陷,现在三阶层越来越受大家的欢迎了!特别是张明楷老师。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二审法院改判为法定刑以下量刑。就是新理论───“期待可能性”在国内的司法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该理论的采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但可以认为新理论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萌芽。(虽然许霆案不是共同犯罪)德日三阶层犯罪论将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新的理论将以往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部分要素进行了顺序调整,内容亦有所增加。原犯罪主体中的“行为能力”、犯罪主观方面中的“故意、过失”均被调整到有责性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目前通说采客观说,即不论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具违法性。如:对精神病人的暴力袭击采取防卫措施,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有责性:包含四个要素,即主体的行为能力;故意或过失;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只有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且不存在期待其做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时,方能对其进行非难、遣责。三阶层犯罪论明显增加了犯罪成立的阻却事由,更有利于法的自由、正义的基础价值的实现,应该说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对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三、典型案例分析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在中国政府网找到了几个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典型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在律师网找的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在课堂上老师播放的视频有房祖名、柯震东吸毒案,郭美美聚众赌博案等都是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社会的危害性比个人犯罪的危害程度要大很多。举例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案这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曾劲青因无力偿还向被告人黄剑新借的1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等3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劝说黄剑新砍断自己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黄剑新。2003年6月17日晚,二被告人骑车至环城路后山小路,黄剑新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劲青双下肢砍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剑新、曾劲青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黄剑新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被告人黄剑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黄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裁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其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而本案被告人黄剑新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其共犯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告人黄剑新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以上裁判理由显然值得讨论,因为保险诈骗罪是典型的纯正身份犯,将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人排除于共犯的范围显然存在问题。无独有偶,在“张小铭、凌芬娟骗取保险金”一案中也出现了类似争议。被告人张小铭、凌芬娟为骗取保险金,于1999年9月给章益华投险。2000年3月9日,章益华约凌芬娟晚上到临平镇看店面,凌即通知了张小铭。当晚,3人从临平回许村的路上,张小铭用事先准备好的榔头,猛击章益华的头部致章死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凌芬娟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结伙被告人张小铭采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凌芬娟的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张小铭的辩护人所提张小铭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凌芬娟还犯保险诈骗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小铭不符合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公诉机关用一般共犯理论指控被告人张小铭犯保险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张小铭实施杀人行为虽系为了得到凌芬娟所骗保险金的一部分,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小铭已实施或将要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将其故意杀人一个行为分别定两个罪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判不认定张小铭有保险诈骗行为并无不当,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这显然是“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案中法院裁决结果的翻版。邵长胜拐卖妇女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长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长胜参与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沈阳城市学院语言文化学院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长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长胜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四、认识感悟部分实行,全体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句话老师不仅在刑罚课堂上讲过,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也会提到。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于首倡犯意并策划犯罪方法而未实行者,一般主犯;对于只是一般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一般认定从犯;对于参与共谋作用轻微,又没有实行者,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在这里就要认真侦查、取证了。否则很容易就将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逃脱法律的制裁,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同样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不科学的地方,如我国对共犯人进行的分类采用不同的标准;关于片面共犯的问题,刑法理论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规定有待改变。我希望以后我能积极投入到我国法律的建设当中。五、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关注度高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气,共同谋划,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共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大有专门化、组织化的趋势,对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的威信构成了巨大的挑战。然而,正是因为共同犯罪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古至今,它就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领域。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而共同犯罪形态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也一向是刑法出题人关注的焦点,在这里容我哭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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