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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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选题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口益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房地产己成为许多城市居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首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主要是针对房屋的保有环节进行征税,这样既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现代公共财政对财产税的定义。当前世界各国财产课税体系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地位、提高比重、优化税制、严格征管,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税目繁多且不统一,税种和税率的制定也不尽科学。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过低,而且普遍存在税收流失情况,对财税制度的长远发展不利,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研究目的与意义理论方面:从财税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的税制结构不合理。通过对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理论的研究,深化对房地产税职能的认识,对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构建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体系和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深入研究了开征房地产税对公共服务投入、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影响,对房地产税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现实方面:构建一套以房地产税为主的有稳定税源的地方税收体系,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破解省以下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难题,能稳定地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利于构建以地方主体税种为主导,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能稳定地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房地产税的改革与完善,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需求过热,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2.文献综述1)国外研究综述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最早对房屋税及土地税进行研究的是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提出政府应课征土地税以此来筹集财政收入。当前,国外学术界对于房地产课税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包括哈维·S·罗森、马斯格雷夫等,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房地产税的性质对于房地产税的性质,国外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其理论根据是税收的受益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对地方资本所征收的扭曲型税种,即新论。在受益论中,地方公共项目的提供以及缴纳房地产税的成本将以资本的形式转化到房地产的价值中。支持该观点的代表学者有汉密尔顿(Hamilton,1975),他通过加入财产税融资延伸了蒂布模型,而菲谢尔在汉密尔顿模型上再次拓展了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他认为地方公共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房地产税中所体现的成本将以资本的形式转化进当地的财产价值中,强调“资本化无处不在”,这足以使房地产税成为一种受益税。新论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会扭曲地方资本的税种,这是由米斯克斯基(Mieszkowski,1972)提出的,他认为:如果房地产税税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那么该地区的资本量就会迅速减少,并流向税率较低的地区;因此,新论的假设前提是建造房屋的资本可以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流动。这样,房地产税税率的差异会引起全国资本无效率的配置进而会对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以及地方公共财政政策带来扭曲效应,导致土地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导致整个经济配置的无效。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将房地产税归为不同的大类,但是他们均承认单独对某个行政区而言,该地区的消费者承担了最终税负。(2)房地产税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房地产税能否在收入分配上具有调节作用,主要取决于房地产税是否具有累进性。财产税累退论的代表人物是迪克·纳泽(DickNetzer),他1966年认为相对于现行货币收入来说,财产税是均衡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性。他认为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位价值的比例税率,由于年住宅服务消费在低收入家庭中占的比重更高,相比之下承担的财产税负担也较重。相对累退论的是房地产税的累进论。累进论建立在财产税是资本税的前提上,并运用了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代表人物有是艾伦(HenryArron)。艾伦在1975年认为财产税税负分布相对于收入分布具有累进性,考虑到短期内全国的资本总供给是缺乏弹性的,资产所有者通过向他人转让资产或者改变资产形式并不能有效的逃避税负,所以在短期内,拥有较多资本财富的高收入家庭承担的课税负担会相对较多,这就是房地产税负累进性的明显表现。在对于房地产税负是累进还是累退的争论,除了在对房地产税性质和资本供给弹性的假设不同以外,实证检验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通过艾伦在美国的实证检验,一些州,人均收入与实际的财产税率的确是正相关的,这样证明了财产税的累进性。但在美国的另外一些县级行政区内,检验的结论是负相关性,这样就支持了财产税的累退性。所以,在考察房地产税在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时,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关于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关系目前,在大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公认的是,房地产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如华莱士·E·奥茨(WallaceE.Oates)在2000年分析了房地产税与地方支出对当地房地产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当地房地产价值与房地产税呈现出负相关,与地方公共支出呈正相关。并且总结了美国财产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认为财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既能提供所需财政收入,又能鼓励有效地制定财政决策的税收杠杆。因此国外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更多的关注了税率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地方政府公共品支出之间的联系。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在房地产税的实践上,国外的学术界还从课税对象、税率、房地产评估依据、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在其他社会国家中,房地产税收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仍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发达国家的这些成果和经验对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国内研究综述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内房价仍呈现出不断攀升,随着相关房地产调控措施的不断出台,对于开征房地产税,国内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共识,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1)关于房地产税开征的作用①开征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对于开征房地产税是否能够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目前学术界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结论仍然是存在分歧的。一种观点认为,开征房地产税可以大幅度降低房地产价格。杜雪君2009年在房地产税对降低房价的作用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检验结果显示征收房地产税对抑制房价上涨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安体富2010年认为在调节房地产供求和结构方面房地产税是一个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调控房地产市场。还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房地产税的开征会不会明显影响房价将难以判断。这部分学者认为:房地产价值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房地产税的开征对于房地产市场影响将十分有限,不会成为影响房价的根本原因。持该观点的学者有尚教蔚、颜明聰等。另外的观点就是开征房地产税会引起房价的上涨。他们认为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的之前,出台房地产税不仅不会引起房价的下降,反而会提高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不仅让真正需要的人买不起房,还会让开发商获取超额利润。持该观点的学者和社会人士有黄伟、任志强等。②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充足稳定的税收收入,因此开征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意义重大,国内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理论上讲,房地产税是一种理想的地方税。丁成日2005年认为,房地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独立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效率的提高,也对能积极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朱润喜2006年认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可以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得到大大缓解。谭敦阳2009年分析了开征房地产税可能会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他认为,在一定的假设下,对居民开征房地产税相当于开辟了新的税源,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这部分税收增长的潜力很大;而对于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征房地产税,相当于税基的扩大,从长期看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作用是肯定的。③房地产税的其他功能路峰2004年认为房地产税收的出发点应该是调整市场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和公平资源的合理配置。朱润喜2006年认为,应是用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因为资源稀缺、利益分配不平衡所带来的收入不公等问题,在开征的中期应主要发挥调节作用。还有大量研究结果显示,开征房地产税是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因为通过对居住高档住宅者课以重税,对贫穷家庭活居住劣房者给予减征或免征,对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是有效措施。同时通过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希望可以挤出土地出让金的泡沫,使房地产投资开发的风险有所降低,对于金融系统来说,提高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能力。(2)房地产税开征的时机如何选择房地产税的开征时间,学术界各持所见。贾康2010年认为开征房地产税是有利于清除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弊端的;胡润田2010年提到房地产税的开征,对于我国日益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唐明2010年论证了房地产税改革对于产权保护的作用。因此,他们的结论是开征房地产税是可行而且应该实行的。还一种观点对开征房产税持谨慎态度。张青2008年认为对于房地产税的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地方政府与房地产税的财政利益需要保持一致。温来成2009年认为,我国目前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缺乏明晰的房地产产权关系,因此并不具备大规模征收房地产税的条件。唐明2010年认为不规范财政分权导致房地产税建立缺少财政体制基础,政治基础也不稳定,因为地方政府治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当然,以上学者对房地产税的开征所持有的谨慎态度并不代表他们否定房地产税的优点,而是在开征的制度环境和实际条件上还不能满足,认为大家应对于开征房地产税的负面效果给予更多关注,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宏观经济环境不佳,因此房地产税的开征应谨慎。综上所述,房地产税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新一轮税制体制改革,具有财产税属性的房地产税制建设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包括财政、金融和公共管理等更多领域专家。笔者认为,房地产税作为国际上的一个重要税种,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也确实需要完善财产税类。关于房地产税设立问题,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客观状况,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以“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为指导思想,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3.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主要研究内容分析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产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公共视角下的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建议。2)拟解决主要问题分析当前公共视角下的房产税改革的迫切性与重要性,找出当前公共视角下的房产税改革的关键所在,并给出相应的改革建议。4.研究方法、思路1)研究方法文献综述法:依据论文所拟定的研究内容以及范畴进行搜集、鉴别、整理与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地产税、财产税等相关文献。并通过这些文献的综述形成一个清晰的行文思路,从原有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上找到能够解决论文所涉及的问题的方法,并进行创新。对比比较法:通过国内外不同国家相关房地产税制的对比,借鉴了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在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下的房地产税制实际情况进行逻辑推理,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方向。定量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是指对某一事物的规定性相关的数量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本文通过数据模型的对比、分析,从房地产行业中的租、税、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分析,找出其规律,就是“税轻费重”,这为房地产税费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2)思路本文一共分为六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着重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等。第二部分为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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