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充电桩补贴上海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由地方财政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北京充换电站土地无偿使用,北京市发改委补贴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投资额的30%湖北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武汉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桩,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襄阳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备,按照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个别重大的核心充换电设备可采取“一事一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天津充换电设备的财政补贴办法尚未出台购车补贴纯电动汽车补贴4万;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补贴3万。闵行区:拥有闵行户籍,或者在该区企业单位工作、交满2年以上社保的消费者可以享受2万元的闵行区政府补贴。嘉定区:嘉定区个人购买补贴1.5万元/辆的鼓励政策,而且还明确指出支持数量上不封顶。浦东区:浦东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浦东新区工作交满2年以上社保,或者有浦东户籍者,可以再享受中央、上海以外的浦东新区政府补贴2万元/辆。按国家和北京市1:1比例补助。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6年和2017年的补贴标准按照2015年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规定。客车2016、2017年参照2015标准浮动执行。国家和武汉1:1比例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武汉市、襄阳市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对于购置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纯电动公共客车,除国家补贴外,省财政每辆一次性补助20万元。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车长L(米)6≤L<8、8≤L<10、L≥10;纯电动客车12、15、50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0、0、252: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3: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80≤R<150、150≤R<250、R≥250、R≥50纯电动乘用车3.556/,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天津将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并与国家政策同步实行退坡机制。各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西安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福建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但无具体政策发布厦门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湖南在推广初期,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能源汽车运营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无具体细则。广东按国家补助和各市推广情况另行制定,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设,但无细则广州1、政府补贴设施投资额的30%,不超过各类补贴上限,无土地支持2、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桩;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由省财政按每辆5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湖南省14个市州。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和实际推广应用数量对各市分类给予购车综合补助。购车综合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分四类地区,后又出台修订办法,减少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三类地区。补助按车型分为新能源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出租车、公务车、私人乘用车;一类为30%、30%、30%、30%、10%,二类为50%、40%、50%、40%、20%,三类为60%、50%、60%、50%、20%。各市政策自行制定。2014年、2015年不实行退坡机制。原则上按照2013年国家新能源补贴标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1∶1的最高配套补贴。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生产企业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才能申请补贴。按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厦门市设区自己承担。2014年至2015年对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东莞在2015年底前竣工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充电桩除落实国家、省补贴政策外并由市财政按充电桩建设费用的30%给予投资方补贴且每桩最高补贴1万元。换电站、加氢站根据省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按1:1进行配套投入珠海无佛山无惠州无山东无青岛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潍坊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费用,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由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构成,原则上市财政补贴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总补贴不超过车辆销售额的65%。不实行退坡机制。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2013年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国家补贴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最高标准的20%,本市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级负担。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它客车50%、乘用车50%)。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一半,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超额完成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一半。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省+市财政补助1:1的比例确定市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70%。财政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13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县(区)财政三级负担,除省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根据《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2014年、2015年为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2014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2015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鲁财建〔2015〕32号规定(一)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20万元及以上车型的天然气公交车,可享受3万元/辆省级补贴。(二)各市、县(市、区)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贴。1、纯电动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20万元/辆,8(含)-10米的15万元/辆给,6米-8米的10万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15万元/辆。3、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按5万元/辆给予补贴。临沂截至2015年底,市财政对私人购置交流充电桩按购置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个补贴不超过3600元,每户仅限1个山西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太原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贴晋城无甘肃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但还无政策出台1.城区电动公交车,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其余价款由市财政承担。2.城乡电动公交车,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由临沭县财政每辆补贴10万元,剩余价款由市交运公司承担。3.插电式新能源公务用车,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其余价款由同级财政承担。4.出租、商贸物流、环卫、私用领域新能源汽车,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额的60%予以补贴。对山西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纯电动客车按与国家补贴1:1执行,最高补贴额为每辆车50万元。邮政、物流等专用车辆按电池容量与国家补贴按1:1执行,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纯电动乘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按照“差价补贴”,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超出传统燃油、燃气车购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甘肃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制定了《兰州市使用和推广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实施意见(送审稿)》并已上报市政府,需待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即向社会公布。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2015年晋城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江苏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南京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扬州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南通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