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平台内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三条平台所有司机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司机必须在单位等候工作,若临时有事离开须向相关领导说明去向和时间。第四条值班司机为全天候值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手机畅通,服从调配、热情服务,司机值班期间应随时待命(值班时间:8:30至次日8:30),听从平台的指示,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需自行调班并报告值班主任,避免差错和影响工作。第五条司机值班期间出车回来后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以便管理人员随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如外出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说明原因。第三章车辆调度第六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第七条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第八条各部门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第九条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第四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条平台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安排修理。第十一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平台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平台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平台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一车一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费用报销必须经平台负责人签字。经领导授权,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且使用现金加油的,应向平台负责人汇报,并由平台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审批后方能办理。任务结束后,驾驶员补齐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车辆停车费、洗车费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第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一车一档,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