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中国证监会时间:2016-09-06来源:《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其中第五款规定“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请问如何理解“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答: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的每月月初5个交易日内,如发现截至上月末当年累计新增借款余额(合并口径)与上年末借款余额(合并口径)的差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合并口径)的20%,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的,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本条中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通过以下方式筹借的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吸收的存款、收缴的保费不计入借款。特别说明:1.新增借款并非统计当月新增借款情况,而是统计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2.新增借款超过20%后,如后续超过40%、60%、80%...(以此类推)时,仍需披露;3.新增借款超过20%后,如因偿还借款而降至20%以内,后又新增借款升至20%以上的,再次超过20%时仍需披露。新增借款超过40%、60%、80%...(以此类推)的类似情况,均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