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稳步发展,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二、储备金来源1、公司报批申请收入的项目款:2、厦门厂房出租的租金:3、霞美店面出租的租金:4、清流店面出租的租金:5、檀林厂房年终核算属于公司所得的租金(2015年度起):三、储备金使用范围(一)在公司资金紧张提高企业流动性(仅限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应交税金);(二)银行还贷过桥使用;(三)用于偿还公司对外融资(银行还贷及大额私人借款)三、储备金支取权限在公司流动性不足需要动用储备金由财务部提出并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方可动用,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六、储备金的保管储备金由厦门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做好明细流水往来帐并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第十六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第十七条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第十八条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第十九条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七、处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人员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