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相关研究综述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新思考,公司治理目前已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一国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程度会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结构的完善、不同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整体表现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治理问题研究在国外(主要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得较早。目前,公司治理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商业经济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虽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国内外学术界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在公司治理的内涵上却是仁者见人智者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模式,这一般由于研究者在进行相关研究时采取的角度不同造成的,本文将回顾公司治理机制相关概念的界定,并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理论热点问题进行综述。一、公司治理理论基础公司治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理论对其产生了深渊的影响,主要包括古典管家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1古典管家理论。在这种理论下,企业被看作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并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主要观点有:1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不存在代理问题2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公司治理模式不再重要3基于完全信息假设下的管理理论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在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不存在委托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至上。2信息经济学下的公司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其对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性突破表现在放弃对完全信息和无私性的假设。由此对新古典经济学产生了质疑:完全信息的假设背离了客观现实。在现代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并不直接经营企业,而是将资产的经营权授权给经营者,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人的自私性,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可能会以股东权益为代价二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各方的行为,并对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控制,使其决策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是必要的。3组织行为学下的公司治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基于完全信息假设下的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使该理论无法解释现代企业中存在的两职分离与合一的现象,代理理论对经营者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是不合适的,而且经营者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促使他们努力经营公司成为好的管家。4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上述三种理论都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除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外,还考虑了雇员、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以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二、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是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Berle和means、jensen和mesklin的论述认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一致,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带来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Cochran则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因此构成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谁从公司决策与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与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公司治理的问题就会产生。在hart的模型中当代理问题和交易费用过大使得代理问题不能通过合约问题解决时。公司治理问题必然产生。Blair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探讨了公司治理的含义。他认为从狭义上讲,公司治理指有关董事会的功能、股东的权益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色和能够与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实施控制、风险、收益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在99年通过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更广泛的定义:公司治理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整套体系;它规定了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布。这一定义既包括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的内部治理,也包括了实现公司有效治理不可或缺的外部治理。Laporta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带来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当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而在国内研究方面主要有几种观点。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管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钱颖一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少代理人的成本。张维迎认为,狭义的说,公司治理结构式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激励问题,即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来当经理。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要受保护。杨瑞龙等人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沿着“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有企业改革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中;二是资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三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四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克服之,须实现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观点,遵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林毅夫等人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由上可知,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仅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定,而且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二是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做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整顿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部分。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管理层激励等方面:外部治理结构包括制度环境、市场竞争、债权人,中介市场等。三、公司治理理论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热点问题,如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企业现金持有、企业代理成本、国家控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其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公司治理与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近年来,国外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的焦点从最初的对企业所有者与管理层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转到近年来对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的研究。Shleifer和Vishny(1997)发现,当大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时,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已不再是经理人员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如何防止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占。Johnson,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0)用一个概念“隧道挖掘”来形象地描述大股东的侵占行为。Bertrand,Mehta和Mullainathan(2002)认为隧道挖掘不仅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还会影响股票市场。李增泉等(2005)指出,资金侵占作为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的一种,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非常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现有文献对股权结构与资金侵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Johnmn等(2000)的分析表明,公司控制者的持股比例由低到高变化对其侵占行为的影响体现出由持股比例低时的堑壕效应到持股比例高时的利益协同效应。当控制者的持股比例较低时.其侵占能力随其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强,侵占也随之增加,产生堑壕效应;当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控制者在上市公司占有的利益很大,其与公司的利益趋于较高程度的一致,此时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侵占会减少,产生利益协同效应。李增泉等(2004)分析了资金占用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有显著的非线性关系:在较低的持股比例上,资金侵占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加,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40%——50%时,资金侵占达到最大值;一旦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资金侵占则随持股比例的提高而降低。高雷和何少华(2006)发现,在1998年,二次曲线模型能够描述资金侵占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且该模型既支持壕沟防御效应假说,也支持利益协同效应假说;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幂函数模型能够描述资金侵占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且这些模型只支持壕沟防御效应假说;资金侵占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大量侵占是公司治理失败的一种表现。在我国法律对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