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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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节公司法的概述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性质(客观题)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人,独立于政府。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3、独立性。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21、权利能力(选择)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亲属权等。公司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可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表现:(1)营业范围的限制。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转投资的限制。限制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公司经营本身需要必要的资本;二、出于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的考虑。如,公司投资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强行限制,而是有公司自主决定。(3)作保证人的限制。2、行为能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3、侵权行为能力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1、这种行为须为公司负责人所为;2、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3、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二、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选择)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区别:(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的出资人通常应有两人以上,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仅仅是股权。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可以直接支配。(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则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3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4)出责任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设立集团企业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至少有5家子公司;(2)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至少一亿元人民币;(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仅1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独资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亦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半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子公司,亦称“附属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客观题或简答题)4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必须将本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而子公司不需要将子公司列为被告;(三)按照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照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名词解释)(一)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否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话,出资者还应在出资范围以外承担偿还责任。(二)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划分为标准公开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划分标准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备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5纯粹的劳合组织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即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二、股权保护原则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的具体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1924年【美】谢尔顿提出。6第二章公司法简史1、“南海泡沫”事件——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2、“泡沫法案”——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3、1860年,美国在公司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4、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5、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第一,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第二,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第三,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6、1892年,德国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1937年,德国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法定资本制。7、欧盟公司法的协调具有两个目标:一是降低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而给股东、债权人或第三人带来的风险;二是消除欧盟在规模上运作公司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8、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公国公司法》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中华人民公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004年《中华人民公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公国公司法》通过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内容包括:放松对公司的管制,赋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设立公司的条件,如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降到3万元等;吸收外国的成熟公司制度,如累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体现了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谨慎介入,包括介入股东大会、公司解散等;加大懂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专章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等。7第三章公司设立第一节一、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一)公司设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为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二)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民事行为;公司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完成设立行为,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和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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