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介绍公司法目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的种类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公司的变更第五章公司债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公司法目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的种类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公司的变更第五章公司债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具有营利性,是营利法人。我国公司法第75条公司的营利性,非指公司法人本身的营利,而是指其成员的营利。3、社团性,公司是社团。公司通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具有社团性,是社团法人三、公司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从属关系以及管辖系统不同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资本为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业务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由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3第一节公司的概述15一、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第二节公司的分类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24、3条)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公司法概述1946年《公司法》引进有限公司制度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法人,分为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修订《公司法》共13章218条1904年清政府《公司律》共分11节,共131条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它“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中国公司立法1914年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司条例》,共有6章、251条公司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改革的深化适时加以修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要求相适应。三、中国公司立法概况公司法目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的种类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公司的变更第五章公司债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义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3、24条)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方式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资本私募(资本不向社会公开募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照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公司的方式为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可以公开增资发行。公司法第9条、第96条规定(二)资本不均分成等额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的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均分成等额的股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法第168条规定(三)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1.出资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2.转让股权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3条。3.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4.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四)股东人数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24条规定(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六)设立、内部机构比较简单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较低。公司法第26条规定2.出资形式多样。公司法第27条规定3.登记注册程序简单。公司法第23条4.内部机构简单。公司法51条、第52条规定(七)财务账目无须公开,具有封闭性。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法第166条规定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方式设立一、定义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设立募集设立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资本可以公开募集公司法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2、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138-141条规定3、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拥有者和管理者分开。5、股份公司账目公开。股份公司公开其财务会计报表的程度根据其性质有所不同。1.一般的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66条规定2.证券发行公司。公司法第86、87、135条规定3.证券上市公司。公司法146条规定6、股东人数法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9条规定7、股份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公司概念: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二、特征:1.仅有一个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自然人一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类1.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3.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5条规定通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其他有限公司没有大的区别。因为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1、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67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如下职权:1.公司法第68条,委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2.公司法第68条,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3.公司法第70条,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4.公司法第71条,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并指定监事会主席。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3、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4条公司法目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的种类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公司的变更第五章公司债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定义公司设立,是指为了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再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1、发起人或者初始股东。(发起人,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公司法第80条、84条、85条规定)2、注册资本。3、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及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76条、第78条、第8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59条、第61条、第6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二节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定义: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股本总额。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6条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第59条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第80条二、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96条规定、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第27条、第83条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第81条规定,第31条规定,公司法第94条规定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定,公司法第167条规定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一经章程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改变,需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法目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的种类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章公司的变更第五章公司债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第一节股东(大)会一、股东1.定义: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2.股东与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时的概念,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成为股东。公司设立不成功的,发起人的身份不发生变化。3.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原始取得。如,发起人成为股东,或者认购公司的股份的其他股东。(2)继受取得,指因受让、继承、公司合并等取得股份。二、股权定义:指股东因认购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权利。股东的义务是按照认购的金额向公司出资,股东的责任是按照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股东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三、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权主要包括内容(1)资产收益权。公司法第4条、第167条,第35条规定(2)重大问题决策权。公司法第38条、第91条和第100条规定(3)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董事会成员由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