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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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2020/1/61第一节公司人格及公司人格之否认2020/1/62一公司法人人格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3)2020/1/63公司的法律特征:依法设立和经营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020/1/641)依法设立和经营公司设立的目的、程序、条件和经营活动,乃至于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取得须依法;公司的经营资格的取得须依法(6、7)。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5)。……2020/1/652)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第一:投资行为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第二:投资行为形成投资者的权利——股权: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1919年道齐诉福特公司案;1953年史密斯公司诉巴罗。2020/1/663)以营利为目的①获取经济利益是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②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③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2020/1/672020/1/684)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法人者,团体人格也。(一人公司?)团体者,集合体也;包括两个要素:人和财产。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团体人格的四大要素。2020/1/69公司法人团体人股东财资本人格名称表意思动力财产本责任归宿2、公司制度设计的法律原理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股东放弃对自己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作为回报,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放弃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的方便,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赋予公司独立人格(法律主体资格)——遵循分离原则: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其股东人格的分离。2020/1/610股东2020/1/611债权人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公司出资财产股权债权案例1:试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就其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先生发表的微博声明予以评述。声明如下:近期刘总的私事得到了外界很多关注,刘总感谢大家的关心。但遗憾的是,网络上出现了诸如所谓“3000万分手费”等很多不实谣言;而诸如“与某干部被查相关”等谣言已涉嫌触犯法律,对当事人造成了诸多伤害,在此澄清,刘总删除某条私人微博,与上述传言无关。对此我司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做为公众人物,刘总理解舆论的聚焦关注,但也希望大家给予充足的私人空间。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祝大家新年快乐!2020/1/6123、公司人格的具体化——公司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既是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也是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1)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公司权利能力始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终止于注销公司登记。(7;188)2020/1/613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基于自身性质的限制公司不能承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生命、身体、性别、种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公司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②法律上的限制担保的限制(16)出借资金的限制(115、148)2020/1/614③目的上的限制“公司目的”,就是经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其二,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2020/1/615案例2:原告:通达多种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被告:伟新粮油贸易货栈(以下简称贸易货栈)2004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钢材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螺纹钢3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总货款60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1月上旬。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应按货款总值的1‰支付违约金。同年11月2日,原告从某钢铁公司购买的钢材运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A火车站,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前来接货并支付货款,被告于11月4日电话通知原告:因银行贷款尚未到位,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请原告代为接收保管。2020/1/61611月4日,原告办理完接货手续后,得知该型号钢材的市场价格已下跌,遂将该批钢材存放于某仓库后,立即催促被告收货,被告一直不予答复。12月26日,原告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收受钢材、支付货款、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支付因保管钢材所支付的保管费。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本货栈系粮油贸易货栈,不具有经营钢材资格,与原告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问题:合同为有效吗?2020/1/617传统理论与立法:越权无效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企业法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05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1条第3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020/1/61805年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种特殊权利能力,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超越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或称“越权行为”,是无效的。2020/1/619目前观点与立法:有条件地承认有效我国公司立法之变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被删除。2020/1/620新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1/621我国合同立法之变化:《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关系?)有条件地承认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即只有当相对人非善意时合同方无效。2020/1/622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020/1/6234、公司权利能力实现的基本条件——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公司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2020/1/6242)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及其效力①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即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意思表示的形成,即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一是公司董事、经理或业务人员等的代理行为公司行为能力形成的表现形式:一般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签章为表现形式2020/1/625②公司行为能力形成的效力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存在瑕疵,除非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一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行为能力的形成存在瑕疵,对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具有效力。2020/1/626二公司法人人格之否定1、公司制度的效应1)公司制度的优点及其作用促使了公司的大量出现: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与其成员(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单独承担,股东仅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020/1/6272)公司制度的优点在私人利益的驱动下被滥用: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淆不清;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行;虚设法人,如采用虚假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的代理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使公司法人制度异化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兴旺时可以坐享其成,而在经营失败时又能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违背了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2020/1/628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1)含义指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在具体案例中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英美法国家体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在由法人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的墙上钻了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着。”2020/1/6292)适用条件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其三,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为股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为实际损害的利益相关人。2020/1/6303)我国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之立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3)。2020/1/631案例3:2005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完成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15万立方米沙石供货合同的供应工作,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纯利各得50%。甲公司保证双方从砂石厂以每车200元的价格购买沙石,每车24立方;甲公司还负责与丙公司结算货款。乙公司负责垫资50万元、组织车辆运输。如有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甲公司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郭某在协议上签字并盖了公章。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累计投入资金31.5万元,组织车辆向丙公司下属的搅拌站运送了砂石料,郭某负责与丙公司的联系并收取了乙方的投资款31.5万元,郭某将其中的23万元转给甲公司。同年6月,郭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另一股东。7月中旬,郭某在丙公司搅拌站收料单上擅自更改了供货方名称,为此,乙公司与郭某发生争议,双方停止了合作。同年12月,郭某通过创森公司结算了“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货款301936元。2020/1/632另查明,丙公司否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于甲公司未分配合作利润,又无具体的组织机构和住所地,且下落不明,乙公司以甲公司、郭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合作过程中一直是郭某在参与履行,没有甲公司其他人参与,郭某收取了投资款,结算了丙公司货款,所以郭某就是甲公司,甲公司就是郭某。诉讼请求:解除协议书、判令甲公司返还投资款并给付违约金共41.5万元,郭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某辩称,本人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收取投资款,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现已不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结算过货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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