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1《公司法》——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姓名:包爽年级:2012级专业:法学学号:2012510271学校: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公司法论文2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摘要】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然后形成资本份额。有限公司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每份出资的份额可以有所不同。股东按照其出资额享有股权。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管理表达不满的一种方式。本文对公司章程设计股权转让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作了初步的探索。【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义(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的一般理论股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或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权利,也称为股东的权利或股东权”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多样性、广泛性、一定的程序性和间接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债权行为特性和准物权行为特性。债权行为,是指以债的发生、变更或消火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如买卖行为。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即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即股权的内部转让;其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即股权的外部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第一,股权对内转让自由原则。股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是因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投资。所以股权转让自有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第二,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原则。股权对外资有转让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所以,股权对外转让应该有限制性的原则。第三,公司章程有权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利,二、一般方式的转让(一)、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各国的公司法通行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许会产生公司的控制权等问题,但一般不会对人合性产生影响。1、协商成功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照他们之间的协商来确定最终的购买比例。这一点也是体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2、协商未成功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购买比例协商不一致,则要按照股权转让时各自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比例大的股东的购买比例高。(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的外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外部转让容易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影响,增加公司的风险,因此,法律上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1、人数限制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针对这个限制需要股权的出让方将股权转让的情况正式报告给公司以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且做出决议,目标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拒绝或故意召集股东会,或消极的拖延召集时间,从而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目标公司进行起诉,因此来请求侵权损害公司法论文3赔偿。2、时间上的限制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要来进行表示。我国《公司法》也有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三、执行中的股权转让(一)、概述也称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将股权变现,偿付申请人的债权。由于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法院采取的股权强制措施,因此,它明显有别于以股东会决议而进行的自愿性转让,及因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股权继受。(二)、基本原则因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要充分顾及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缩小股权强制执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执行股权的最后手段原则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果有债权、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该先执行其他财产,只有其他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的时候,再对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2、切实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应该赋予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是现行法对这一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规定,除非原有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在拍卖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引入公司回购股权程序在有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也希望购买被执行人的股权,但是鉴于资金实力不够,无法购买,而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因此,在股权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到他人名下之前,应该允许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回购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回购款偿付被执行人的债权。四、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章程实体性设计1.基于婚姻关系变化的股权转让财产权是股权的本质属性,在离婚时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章程可以按照股权内部转让进行处理,或者章程规定若果夫妻一方退出股东,并按普通的股权转让程序由仍然保留股东资格的一方收购股权。2.基于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又有继承权单继承人不能当时继承的股东资格。如果继承让要成为股东资格,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3.基于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应当由其特殊性,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股权“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之前,公司的其他股东将没有办法知道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没有法在股东同意程序中表态,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无权拒绝该股东的股权被公司法论文4强制执行。由于该种股权转让的前述特殊性,故无法在章程中作出任意性条款的设置。4.基于赠与发生的股权转让对于有限这人公司的股权拥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因此,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股权同时拥有的。股东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权,但人身权则不同。股权的赠与惠誉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影响,公司要考察受赠人的能力、资历、信誉是否达到要求,所以股东要将自己的股权赠与他人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小结股权是在现在公司制度下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伴而来,股权问题历来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因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就是股权。股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股权转让,系指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于他人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系指一般的股权转让即自愿转让或协议转让;后者不仅包括自愿转让,还包括特殊情形之股权转让即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继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及股权的回购等情形下发生的股权的转让。我国现行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的缺乏使得股权转让成为一个繁琐、拖沓的过程;同时造成“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在行使效果上的重叠。在以后的立法或者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应当全方面的考虑各方面利益,制定合理合发的规定。ii【参考文献】1、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2006年版。2、张勇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版(第2卷)。3、雷杰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版,06(上)第57页。4、赵中孚:《商法通论》2013年版,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