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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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解散清算(P185)(一)概述1.解散、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相关链接】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2)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P190)①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②在清算组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且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③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2.除公司因(法定)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二)公司解散1.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1)适用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P186,指导案例8号),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是否受理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③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成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4)调解①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②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在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5)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公司的解散清算1.清算组(1)自行清算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指定清算①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③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2.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形,债权人也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形,债权人也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2人以上的,他们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3.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申报(1)申报期间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补充申报①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③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5.破产申请(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①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8章)6.清算方案(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3)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7.清算组的责任(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相应的股东代表诉讼。(2)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8.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果该股份公司发行了优先股,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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