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发布)为了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现决定对下列公安部规章予以废止: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公安部关于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8年5月21日铁道部令第10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公安部关于废止《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114号公布)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