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原则及当代意义公平,从词义上来分析,公指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就是任何活动或组织的参与者的投入、获得等属性都是平均的,也就是公正而不偏袒。《管子·形势解》中就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战国策·秦一》中则有“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而我们现在常提及的公平原则属于社会学的概念,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在法律上,公平亦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比如斯坦.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就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公平的原则包含着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平的内涵和人们对公平的认识也在不断地丰富,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就我国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公平的理解从政治、经济领域延伸到了社会、文化领域,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扩大到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从实体公平扩大到制度公平、程序公平,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公平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现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众多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力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这个国家则进入了矛盾凸显期,由于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加剧,处理得好,经济发展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反之将停滞不前或倒退”。而我国正处于这“矛盾凸显期”,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8845亿元,同比增长7.7%,为日本的两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去年我国CPI上涨了2.6%,基尼系数为0.47,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享受发展成果上的不均衡,不同地域、不同人群在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待遇的差距,规则的不透明和不公平导致人与人之间在就业、发展机会上的差异等等。如果任凭不公平态势的蔓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近几年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源头大多是百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受到威胁。比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起因就是当地民众对溺水死者的死因存疑,家属认为有幕后黑手,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故而不接受当地政府的善后处理方法。其次,不公平会滋生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影响民众的生活幸福感,从而会降低社会凝聚力和国家自豪感。第三,不公平必然会影响社会的长远发展。“使所有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平。不公平会剥夺社会个体的正常发展机会,会使社会成员失去发展信心和奋斗激情,导致社会阶层固化,中下层民众特别是青年人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成功,长此以往,必将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因此探讨公平原则的意义,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视域下,是非常必要的。而在诸多社会问题中,法律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坚守是最为基础和迫切需要正视的。1、法律公平法律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事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另一个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公平原则来说,它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我国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但是,因其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适用公平原则一定要严格掌握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防止滥用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作为一个口号,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指的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虽然缘起于西方社会,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社会中都是被认可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目前,这种法律上面前没有贵贱贫富之分的信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依然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比如2010年河北传媒学院的学生李启铭在驾车撞人后嚣张喊出的那句“我爸是李刚”就反映出他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漠视,在伤害了被害人的同时也让自己难以得到社会的原谅。可以说,在普及法律公平的道路上我们依然任重道远。2、分配公平分配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近年来干群矛盾加大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很多干部存在着不合法的隐形收入,和普通民众的收入日益悬殊,难得民心。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课题,人们对它的认识也经历着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曾经,我们坚持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视追求金钱和利益于无耻,这使得我们对公平的理解一度过于片面和偏执。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往往把实现公平当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标,对公平本身的认识又过于强调分配结果的平均,结果不仅损害了效率,也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分配观念发生变化,逐渐从单纯保障公平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标转变,由追求分配结果的均等向追求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相一致的目标转变。就我国社会当下的情况来看,,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较低、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垄断行业收入畸高、违背分配政策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等。而分配不公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这种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比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和城乡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发展扩大了贫富差距;体制改革不到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尚不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以及基本社会保障的欠缺等等。在当前尊重人性、崇尚公正、谋求和谐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政府有责任,更有义务采取多种措施,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切实解决好分配不公问题。无论是法律面前还是分配制度改革,公平原则的践行都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体现,而衡量践行程度的标准就是民心。“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当公平之光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时,我们才会真正赢来和谐和美好。参考文献:[1]马宏基.《管子·形势解》释义元语言中的语义场[J].管子学刊,2012,03:13[2]姜安.百家讲坛书系:战国说客双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02[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李连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研究[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5]唐莉.中国贫富分化的价值阐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蔡志强.危机治理与社会和谐[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7]莫荣.《就业促进法》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J],改革纵横,2007,10[8]社会生态环境视阈下收入分配问题刍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