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ppp合作及魏则西事件的影响核心观点:1、政府鼓励社会办医,支持ppp模式合作,政府一直明令禁止“科室外包”;2、目前国内和公立医院合作常见四种ppp模式,和“科室外包”有着本质区别;3、北京在全国首次规范了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今后公立医院可以发挥品牌优势,同时结合社会资本开“分号”。和公立医院合作可以参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4月28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这是全国首个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范。今后公立医院可以发挥品牌优势,同时结合社会资本开“分号”。5月4日国家卫计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开展全面清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卫计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清理科室出租,有人说这个事件会导致社会资本办医倒退,而北京卫计委刚发布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范,这两个事结合起来怎么看?一、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及四种常见ppp模式;1.1、近年来,国家出台十多个文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随后,国办也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文件,其中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主要模式包括“院旁院”、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等。4月28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下称《指南》),试水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并允许开“连锁医院”1.2四种国内常见的ppp模式PFI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公立医院提出新建医院的项目,通过招投标,获得特许权的民营机构进行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从政府或公立医院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如广州广和医院。这种模式可以将民营机构资金和管理优势和公立医院的品牌和人才技术优势相结合,有优势互补的作用。PFI模式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在合同期满后,如果民营机构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协议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新规是PFI模式。ROT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公立医院将既有的医院改造项目移交给民营机构,由后者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当约定期限届满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如北京门头沟区医院。通过ROT模式可以实现“管办分开”,改变决策机制,实现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管权“四权分立”,改变了以往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是减少寻租的有效途径。凤凰集团的模式。EPC模式是指民营机构受公立医院委托,按照协议对医院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如汕头潮南民生医院。民营机构只参与运行前环节,医院的管理和人员全部来自托管方公立医院,资方不参与医院的运营和管理。O&M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兴建医院,政府和成熟的私立医院成立董事会,医院的具体运营工作由私立医院的管理团队负责,但医院所有权归政府,如深圳滨海医院。医院运行初期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运行后期往往由医院管理团队自负盈亏。二、事实上,多年来政府一直明令禁止“科室外包”,院中院模式。2000年,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根据该意见,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要求停办,也可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2004年,原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曾调查河北万岁制药集团涉嫌在78家医疗机构承包科室问题,随后原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2009年4月19日,国家卫生部、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该方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然被明令列入政策禁区。三、特许经营和科室承包的区别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看来“特许经营”与“科室承包”存在本质区别,“特许经营”对于医疗资源的共享等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刚开始实施,肯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许经营需要规范合同文本,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还需明确各方医疗责任及收益。清华大学医疗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健亦表达了与史立臣类似的观点,“承包是利用公立医院的牌照、信誉及医保等政策,由企业自己经营。被特许方是一个独立法人,而且特许方并不能保证被特许方盈利。但规定特许获得的收益要上缴财政,医院的动力就被限制住了”。四、详解“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新规该指南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与社会资本进行特许经营合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4.1、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4.2、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4.3、明确了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4.4、明确了对被特许主体的要求——需为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根据该指南,可以与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主体要如下:1.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许的范围内);2.需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关注的是,根据该指南,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内,待观察实践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4.具备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5.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4.5、明确了公立医院与被特许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公立医院可收取的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1.品牌费。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2.管理费。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4.6、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审批、实施程序具体如下:1.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确定被特许方。2.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双方进行商业谈判。需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以约定的事项如下:(1)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许可合作内容、区域限制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资金、技术、人员投入的具体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管理权限等);(2)无形资产归属。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特别关注在合作期间增加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使用问题。例如合作期间新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基于原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改进后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归属等)。(3)品牌使用方式。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4)合作时间。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5)收益分配方式。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6)履约担保。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7)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8)内容变更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9)承诺保证。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10)协议的终止。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11)协议附件。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除上述事项之外,另建议加入一方违约的救济、诉讼仲裁的救济方式等。3.公立医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4.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需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5.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七)明确了之前已经实施特许经营的公立医院需补报资料。该指南自2016年3月1日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该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内容提供材料。七、安贞医院首家“尝鲜”北京市安贞医院成为首家“尝鲜”以特许经营模式合作办医的公立三甲医院,2015年7月,安贞医院与财政部直属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我国首例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办医协议,根据协议,安贞医院以特许经营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