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逐步推进,农业承包合同制度迅速在各地得到普及,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正确认识和审理农业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农业承包合同的概述1、农业承包合同的概念。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农业生产任务,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2、农村承包合同的特征。农业承包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又具有自身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从合同主体看,发包方是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同主体关系具有两个主次的属性,其一是平等关系,其二是隶属关系。(2)从合同内容看主要是利润分配,群众通俗的说法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的是自己的。但根据2000年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承包方按规定交纳有关税收和承包费外,其它都属于自己的。(3)从合同客体看,主要是农、林、牧、副、渔等。(4)从所有制看,合同确定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因承包合同而转移,承包人只是在合同所规定的承包期内取得了集体的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其特点(一)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合同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引起纠纷,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纠纷的,从发包方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合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的实施,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也不断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了,而合同尚未期满,新上任村干部往往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从承包方看,认为自己是与上届领导签的合同,合同的义务履行不履行无所谓。他们都不了解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双方的关系,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方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等关系。2、合同形式简单。所订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有的条款含义不清,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写进去或合同条款不具体,含义不清,责任不明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引起纠纷。3、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审判中发现有许多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粗浅的实践体会,或者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等内容过高或过低,高者可能影响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难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红眼病”,总想提高基数或提前终止合同。另外对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定不明,如对合同标的、数量、规格,约定不明,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纠纷。4、发包程序不够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确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有的农业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方一个或者几个村干部,决定合同内容,这样往往使承包方采取行贿、受贿、人情疏通等不正当手段,减少或降低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扩大自己权利。还有的发包方个别领导,因吃了人家嘴软,拿了人家手短,争一只眼,闭一只眼,订立不平等、不负责任的“糊涂合同”,并且合同订立时,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和行政监督。合同履行中,监督也不够严密。广大群众对此愤愤不平,个别群众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干涉合同的实施,出现问题,村干部骑虎难下,从而引起合同履行的各种矛盾。5、由于不可抗力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与自然条件、国家法律、政策有很大关系,出现这种情况,“死搬硬套”仍按合同约定去处理,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势必造成不公正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总之,目前有些农村还有过去封建残余或者用行政方法处理农业承包合同情况,如人多为王,目中无法。凭借自己在村里家族大、人口多,亮家庭,别人惹不起,签订“霸王合同”;干部亲属,以势乱法,签订“皇亲国戚合同”;以情询私,执法违法。通过上面高官人物,以势压人,签订“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正是由于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造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多,审理难度大。(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1、处理的紧迫性。由于农作物生长,动物繁殖、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如果对纠纷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固而对这类纠纷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2、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农村承包合同与农户的利益有密切关系。一旦纠纷发生,如处理不当,当事人之间容易因利益得失而使矛盾激化。3、纠纷的复杂性。农业承包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且多不规范不全面,纠纷原因不同,有的还受封建习俗、行政干扰,情况十分复杂,应引起审判人员高度重视。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认正确确认农业承包合同主体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明确法律关系是定准诉讼当事人的关键。1、原、被告的确认。农业承包合同的原、被告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享受者和承担者。2、关于农业承包合同转让、转包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让合同。如受让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转包合同,致使原承包人也无法履行原承包合同而引起的诉讼,如果发包人起诉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如受让人与原承包人之间就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则另一方为被告。承包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办理了合同转让手续,发包人与原承包人所订合同已告终止。而发包人与受让人之间则确定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与受让人之间因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承包人不应参加诉讼。农业承包合同转包给第三方后,承包方并未终结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包中发生纠纷,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一般都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是合法转包,在诉讼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原告或被告,第三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将第三方列为第三人。第三方作为原告起诉承包方的,发包方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项目合法转包给第三方后,长期外出不归的,发包方可以直接将第三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即属于非法转包,无论哪方提起诉讼,发包方均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承包期间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行为造成亏损,债权人无法要求归还欠款,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承包方为合伙承包的,发生纠纷,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如果担保人与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担保关系,担保人应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形成共同诉讼。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第4条规定,共同承包人人数众多的,应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甲、乙两人合伙承包了村委会两个苹果园,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年,甲、乙两人未经村委会同意,将第二个苹果园转让给某水果公司,因某水果公司亏损,拖欠承包费6000元,致使甲、乙也不能交纳村委会承包费,村委会起诉甲、乙,要求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本案中,甲、乙私自转让苹果园的行为无效,甲、乙为共同被告。甲、乙未能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是因水果公司不向甲、乙交承包费造成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水果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农业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及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一)正确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明确当事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和笔者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家族势力或者干部职权,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法律、农业政策在农村实施;2、一方以行贿、受贿参加暗股等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3、承包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例如虽然双方签订了经济林经营合同,实质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砍伐和倒卖经济林木的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乱垦荒山、荒坡,乱采、乱伐天然林木的。再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等强制性规定和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二)承包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例如:一场洪水冲没了承包人所承包的果园,果农的经济利益受损,为此不能按约交纳承包费,就应当允许承包方减少或免交承包费或解除合同;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以及经营项目赖以存在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致使农业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3、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如丧失劳动能力,犯罪服刑的,且无法再履行承包合同;4、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五、农业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审理合同纠纷的核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农业承包公司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发包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防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干涉承包方依法或按承包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承包人业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当事人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视不同情况,依照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3、承包合同合法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过错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因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承包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6、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确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承包人虽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