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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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2—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3—(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4—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5—(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6—(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7—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九条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8—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第二十一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9—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政策或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章):主管部门:评估组/评估机构(章):评估日期:—10—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一、评估对象政策或项目名称: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政策或项目概况: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三)评估方式、方法。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1—(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评估人员签名七、附件材料(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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