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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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宣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1、《信访条例》第二条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3、《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条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0、《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192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4、《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5、《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6、《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7、《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8、《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四条第一款9、《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0、《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部门规章: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6、《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二条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9、《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1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93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规章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第七条2、《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五条4、《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1月1日2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3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日4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日5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6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8日7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8草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9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10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11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12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13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行政法规1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5月1日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11月5日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7月1日194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1日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5月29日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10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1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日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1日4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日5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1日6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1日1957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8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9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日10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11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部门规章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1995年4月7日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年3月26日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1月5日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年10月17日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6日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196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6月12日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10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1日1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2月1日1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月1日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3月1日政府规章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日2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年1月1日197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3月1日4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年9月1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6项)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3、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4、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审定(本次梳理增补)198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六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并由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农业专家及优秀的农民技术员成立可行性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推广。”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89项)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2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6、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2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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