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时间:2012-03-13作者:兰州市物价局物业处文档来源: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6号二○○八年十月九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第十条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不符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或者规范。第十一条高档别墅、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活动场所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规范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作经营场所的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也可按季收取。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电、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小区车辆停放费及楼道亮化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九条对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自物业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次月开始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第二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交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