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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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领国家级兰州新区发展建设,促进兰州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开放重要战略设想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兰州新区综保区”)内注册登记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由兰州新区管委会会同甘肃省和兰州市有关部门实施。第三条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兰州新区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兰州新区综保区。第二章关税及税收政策第四条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第三章企业经营政策2第五条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第六条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第四章加工贸易政策第七条为引导甘肃省、兰州市及兰州新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向兰州新区综保区集中,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的企业用地供应可享受“出城入园”企业净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代征用地不再收取征地成本费用。第八条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出口加工类企业,新区产业基金给予优先扶持。第五章金融政策第九条经金融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第十条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组建综合服务团队开展外汇业务,扩大业务授权,增设业务品种,更好的满足保税区开发开放新需求。积极参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招商引资外汇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上,向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帮助企业灵活配置和运用外汇资金,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3对A类企业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简化收付汇审核手续。第十二条开展兰州新区综保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债、担保等业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提高外汇业务窗口服务效率,满足企业便利化需求。对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符合政策、引资额度较大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第十三条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企业允许符合国家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外币流通。综保区内与境内综保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综保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综保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十四条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第十五条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可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第六章其它优惠政策第十六条被有权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第一个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新区财政补贴返还企业5年。第十七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5年增值税,由财政通过预算补助给企业。第十八条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新区留成部分自缴纳4年度起5年内全部用于兰州新区综保区自身发展。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民营外贸类企业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或在综保区内设立窗口,利用综保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从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水电及物业费。第二十条对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出口加工类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每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对其他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每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对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开展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年融资服务金额的1.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奖励资金列支。第二十一条对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就业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高层次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时不受签证种类限制。第二十二条进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企业部门公务车辆,享受优惠包缴车辆通行费政策。第二十三条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相关企业由兰州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兰州新区相关单位联审联办。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因搬迁入兰州新区综保区而产生的自助用生产设备的运输物流费用,在合同期内,如约完成5投资建设的,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贴。第二十五条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的出口加工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等相关单位,在人才引进以及解决就业方面的政策与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保持一致。第二十七条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与兰州新区综保区优惠政策不同处可由企业选择执行。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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