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收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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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共用部分权属及收益说明一、共用部位具体内容及法条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道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共用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备、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备设施”《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共用设备设施: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措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共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二、共用部位的法律归属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三、共用部分收益说明及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当经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置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起亚经营性活动时的,应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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