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感谢法规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将有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一、关于技术检查机构、特检集团、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关系1.根据方案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三个机构,即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建立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行政许可、事故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检查机构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相关的技术性服务,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研究,风险监测等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工作。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技术检查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事经营性检验业务。2.根据方案第(十四)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纵向整合、统筹规划的原则,将质监系统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离为技术检查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并推进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组建特检集团,可考虑先在工商部门注册再探索改造成非营利机构。”因此,特检集团是从事经营类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二、关于技术检查机构承担技术性服务的符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未规定被委托机构的性质,由技术检查机构承担技术性服务应该不违反国办发〔2015〕31号的规定三、关于方案的题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这个题目,从字面上看,没有“顶层设计”四个字,意思是一样的,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起草开始于2013年3月,几年来一直沿用这个名字,全系统已经用习惯了这个名字。另外,总局去年也下发过《质检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平台顶层设计方案》。我局还是希望能保留这个名字。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