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复验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1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均为合格材料,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工程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建筑材料“先检后用”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建材料、水电材料、节能材料(特别是幕墙工程和建筑门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送检的其他建筑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按照材料检验的方式不同,分为普通送检、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复检和监督抽检。(一)普通送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在使用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送检,送检数量和频次必须满足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比例不应小于30%。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把好材料收样关,对于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应认真核对监理单位人员见证卡,并仔细填写有关工程信息。(三)不合格复检。当材料进场复验出现不合格时,对于规范允许重新取样双倍复检的材料,必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重新抽取双倍试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四)监督抽检。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监督工作方案和工程材料专项抽检计划对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报告可以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二、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理流程。对于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若检测不合格应禁止使用,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共同见证下进行就地封存,并通知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见证处理。对于规范允许重新取样双倍复检的材料,经监理单位见证复检合格后可以使用,如仍不合格则进行现场封存,并通知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见证处理。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处理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跟踪,工程相关单位应及时到监督员或联络员处领取不合格检测通知单,处理完成后将有关资料送市质监站进行销案登记。对于不合格材料检测数据,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的“沟通平台”及时进行查询,查询方式详见《关于开通新版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的通知》(东建质函〔2010〕21号)。三、监督检查。各级质监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工地巡查中,应将工程材料进场复验情况作为工作重点,每次检查中应认真核对施工记录和材料进场复验报告,查证材料进场复验频次、数量、报告结果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先用后检等问题。对于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督文书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四、违规行为处理(一)工程建设单位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情况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处理。(二)工程监理单位存在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材料进场签认和见证取样的,将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并依法处理。(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将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并依法处理。同时,对工程实体相关部位进行全面检测和处理。对于建筑材料检验报告未出而先使用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在不合格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扣分和处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